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需审议的事项,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厦门易联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变更交易对手方的独立意见
1、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此次转让全资子公司厦门易联众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变更交易对手方主要是因为原交易对手方因客观原因可能无法通过有关部门审批,本次仅对协议中的交易对手方进行变更,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交易价格、交易协议条款、本次交易目的等交易核心元素保持不变,不会对协议的履行和公司经营造成影响。
2、本次变更交易对手方是为了保证公司拟定交易的顺利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上述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詹亦文
苏伟斌
陈 菡
何 锐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