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丰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火炬大道26号;
聂景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曹明生,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赖琛,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伍股份)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月18日,华伍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18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694.67万元至7,247.76万元。2月27日,华伍股份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净利润为5,711.84万元。4月19日,华伍股份披露《2018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净利润修正为亏损9,354.10万元。4月27日,华伍股份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净利润为亏损9,942.11万元。华伍股份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净利润与年度报告相比,存在较大差异,且业绩修正严重滞后。
华伍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3.4条的相关规定。
华伍股份董事长聂景华、总经理曹明生、财务总监赖琛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相关规定,对华伍股份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聂景华、总经理曹明生、财务总监赖琛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上述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