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证上〔2022〕1162号
关于对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给予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贾启超,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邵逸群,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王征,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股东。
经查明,贾启超、邵逸群、王征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2年4月6日、6月28日,贾启超通过大宗交易合计买入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甘肃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534万股金
刚光伏股份,其中432万股系何光雄所持金刚光伏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2%。2022年6月8日至6月30日,贾启超累计卖出446.39万股金刚光伏股份,累计卖出金额23,177.74万元。贾启超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贾启超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份327.5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1.52%,违规减持金额超过1.68亿元。
2022年3月17日、3月21日,邵逸群通过大宗交易分别买入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60万股、85万股金刚光伏股份,并于买入日次一交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卖出。邵逸群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邵逸群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份共145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0.67%,违规减持金额合计5,565.40万元。
2022年3月23日,王征通过大宗交易买入金刚光伏大股东何光雄所持的71万股金刚光伏股份,并于次一交易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全部卖出。王征在通过大宗交易受让金刚光伏大股东所持股份后六个月内转让,结合股份性质,王征违规减持金刚光伏股份71万股,占金刚光伏总股本的0.33%,违规减持金额2,446.47万元。
贾启超、邵逸群、王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四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贾启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邵逸群、王征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贾启超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由金刚光伏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 8240)。
对于贾启超、邵逸群、王征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