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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运退: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9-18

公告编号:2020-006证券代码:400089 证券简称:盛运退 主办券商:长城国瑞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民事起诉状》及部分案件的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管理的“金信嘉际2号资产管理计划”赔偿投资“16盛运01”而产生的本金损失5,600万元;

(2)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管理的“金信嘉际2号资产管理计划”赔偿投资“16盛运01”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本金5,6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7.7%来计算。(暂截至2020年8月12日,利息为13,259,400元。);

(3)判令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管理的“金信嘉际2号资产管理计划”赔偿投资“16盛运01”而产生的违约金损失,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逾期支付的本金5,600万元和利息5,210,333.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至款清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来计算。(暂截至2020年8月12日,违约金为20,566,672元。);

(4)判令其他被告对原告在第1、2和3项诉讼请求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

(5)判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上诉讼请求,暂截至2020年8月12日,合计为89,826,072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7年6月20日,金信基金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信基金)管理的“金信嘉际2号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成功。2018年2月14日,金信基金管理的“金信嘉际2号资产管理计划”从二级市场购买共计5600万元“16盛运01”。2018年7月5日,金信基金已经履行了回售选择权,盛运环保两次延期,延期期间触发加速清偿条款,但盛运环保最终未按照约定在2018年10月11日前兑付“16盛运01”。现“16盛运01”的《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就盛运环保财务业务信息等与其偿付能力相关的重要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导致金信基金管理的“金信嘉际2号资产管理计划”购买“16盛运01”已产生了债券本金、利息和违约金的全部损失。被告盛运环保作为“16盛运01”的发行人,在“16盛运01”的《募集说明书》故意隐瞒关联方占用发行人巨额资金情况、故意隐瞒发行人真实债务情况并且故意隐瞒发行人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在“16盛运01”存续期间盛运环保的信息披露文件仍存在虚假陈述。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5959%。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二、案件二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盛运环保向原告管理的“长安信托一一稳健19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赔付债券本金1,400万元、利息2,156,000元(自2017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日);

(2)请求判令盛运环保向原告管理的“长安信托一一稳健190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赔付自2018年10月11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4,838,722元(逾

期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自2018年10月11日暂计至2020年5月31日);

(3)请求判令盛运环保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实现债权费用共30万元;

(4)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诉讼请求合计21,294,722元。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8月2日被告发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为“16盛运01”债券,主承销商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规模为人民币5亿元,债券面值100元,发行期限为3年,附第2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债券为固定利率,票面利率

7.7%,起息日为2016年8月2日。

《募集说明书》中西部证券承诺“已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募集说明书存在虛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公司债券未能按时兑付本息的,主承销商承诺负责组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相应还本付息安排。”因信赖《募集说明书》所述内容,原告通过其管理的私募基金共买入16盛运01债券14万张,债券本金面值1400万元。2018年,盛运环保陆续出现一系列风险事件,债务偿付能力快速恶化,未能按期兑付回售款及利息,导致16盛运01债券发生实质违约,至今无法偿付。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法律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4、上述诉前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6154%。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三、案件三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创金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具体包括:“16盛运01”的本金人民币8000万元及未付利息人民币616万元;被告一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以人民币8616万元为基准,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原告因本案实际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万元(以上合计118,692,320元);

(2)请求判令其他被告对原告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7月26日,被告盛运环保发布《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券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2016年8月2日,盛运环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证券简称“16盛运01”,证券代码“118779",以下简称“涉案债券”)发行总额5亿元,单位面额人民币100元,起息日为2016年8月2日,本金兑付日2019年8月2日,债券期限3年,附第2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票面利率7.7%。根据(募集说明书》第六章“违约责任及相关争议解决措施”的约定,当发行人未按约定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时,发行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违约金按逾期的本金及利息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017年4月27日,盛运环保发布了《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3月29日、2017年8月16日、17日,原告根据盛运环保发布的(募集说明书》、《2016年年度报告》及沙案债券的相关公告文件作出了购买涉案债券的投资决定,并通过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合计受让了面额人民币8000万元的涉案债券、截止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仍为涉案债券的债券持有人。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301%。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四、案件四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兑付原告持有的“16盛运01”债券票面本金金额2,000万元及截至2020年7月31日的利息及违约金9,041,005.48元,合计共29,041,005.48元,并自2020年8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与《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约定计付的利息和违约金;

(2)请求法院判决其他被告对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兑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3、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9月1日,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资管合同”),约定原告作为资产委托人,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委托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及管理。 2016年9月26日,资产管理人根据资管合同约定,对原告委托管理的资产开立托管资产专用银行账户,独立建账进行管理,户名为“平安养老-平安养老漳州农商行委托投资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定向资管账户”),账号121902462210511。2017年11月9日,原告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上述定向资管账户买入被告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16盛运01”(主承销商为被告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2000万元,票面利率7.70%,到期日为2019年8月2日。

2018年7月5日,资产管理人对定向资管账户持有的“16盛运01”债券2000万元行使回售选择权,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申报回售。因此,根据《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发行结果公告》的规定,2018年8月2日为“16盛运01”债券的回售兑付日,被告应对有效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2018年7月30日,经“16盛运01”2018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16盛运01”回售兑付日延期至2018年9月28日。2018年9月27日,经“16盛运01”2018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16盛运01”回售兑付日再次延期至2018年12月14日,并附加速清偿条款:“延期期间,公司发生“18盛运环保SCP001”或“17盛运01”违约情形时,本期债券加速清偿、在事件发生当日(即加速清偿日)立即到期,公司应在加速清偿日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兑付截至加速清偿日的应付本息”。2019年11月8日,被告一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号),处罚决定中认定被告在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鉴于原告系上述定向资管账户的委托人,且该账户持有“16盛运01”债券至今,因此原告系“16盛运01”债券的实际持有人。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公正判决。

4、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8393%。

5、上述诉讼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

五、其他案件进展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新增诉讼案件,另有四起涉讼案件涉及进展,具体进展情况如下:

起诉方被告涉诉原因诉讼涉及金额进展情况诉讼审理结果
72名投资者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证券虚假陈述-一审判决或民事裁定 1、准许原告撤回(2020)皖01民初257-259号、261-265号、267-277号、279-289号、291号、329号、332-333号、726号、729-730号、84号、99号、101-102号、1095-1098
号、1394号、1224号、1295号、1584-1586号、1264-1266号、1268号、1673-1674号案件起诉,以上案件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2、判决驳回原告(2020)皖01民初290号、330-331号、334号、674号、727-728号、779号、98号、1258-1261号、1263号案件诉讼请求,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3、以上案件若不服一审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西跃启实业有限公司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晓胜、胡凌云短期借款10000万元二审判决1、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初681号民事判决; 2、法院发回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民事起诉状》 (2020)皖01民初2223号

3、《民事起诉状》

4、《民事起诉状》 (2020)皖01民初2380号

5、《民事裁定书》 (2020)沪民终283号之二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9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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