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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文化: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为明确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细化《公司章程》中分红条款,公司董事会制订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盈利情况、经营发展目标、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制度,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宗旨,保证利润分配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与诉求,以此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三、股东回报规划审阅与修改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但公司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可以由董事会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

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连续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平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未来三年,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的最低比例: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公司可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如符合利润分配的前提且公司上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 配或实施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的原因和考虑因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若公司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或者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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