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发布的指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新收入准则”)。根据相关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同时,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一)首次执行日计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所采用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二)首次执行日前一年度报告期末披露的重大经营租赁的尚未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按首次执行日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折现的现值,与计入首次执行日资产负债表的租赁负债的差额。
二、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新租赁准则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年初使用权资产增加467,569.23元、相应增加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467,569.23元,不影响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