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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文化:资金占用及清偿专项审核意见-希会审字(2022)4115号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Xigema Cpa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希会审字(2022)4115号

关于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审计了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21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1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和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2年4月28日出具了希会审字(2022)3831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对上述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的基础上,我们对后附的文化长城2021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进行了专项审核。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规定,编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贵公司编制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贵公司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贵公司编制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清偿情况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为了更好地理解贵公司2021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后附的汇总表应当与已审计的财务报表一并阅读。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西安市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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