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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刘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77号
公告日期:2022-01-1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77号
关于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杨文蔚、刘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杨文蔚、刘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你们执业的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化长城或公司)2017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们在上述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风险应对阶段未对个别控制偏差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一是在执行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关键点检查测试——采购付款中,有10个样本未获取发票。二是在执行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关键点检查测试——会计控制中,有6个样本无支持单据。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二、实质性程序阶段未合理评价异常重大交易的商业理由。针对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你们仅核实预付账款期末余额,未核实存在大额异常预付账款发生额的原因和经济实质,未能合理评价其商业理由。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杨文蔚、刘琪作为文化长城2017年度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7日
抄送:会法律部,会计部。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1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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