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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长城: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16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资料,并督促公司实施查询银行征信报告等方式实施自查。根据所自查资料,包括:

(1)于2020年6月15日公司前往银行打印征信报告结果,未发现公司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和承诺事项。

(2)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出具“关于对外担保和承诺事项的声明”称:通过银行征信查询等自查方式,除已经对外披露的担保及承诺事项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及承诺事项。

(3)经微信会议访谈了公司董事长和高管,均回复称: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和承诺事项。

经以上核查程序,包括公司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打印企业信用报告,以及公司出具声明结果和微信会议访谈结果,以上资料未发现公司未披露的对外担保和承诺事项。

二、关于罢免许高镭先生公司董事职务并选举佃树钦先生为公司董事的议案

我们认为,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罢免吴淡珠女士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罢免任锋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罢免蔡廷祥先生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我们认为,提案人资格、提案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朱风娣 王心可 蔡任武

2020年6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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