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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芜湖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上半年公司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6月30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截止2022年6月30日,公司除了给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德普特科技有限公司15,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全资子公司天津美泰真空技术有限公司8,000万元的担保额度、控股子公司重庆永信科技有限公司13,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下属控股子公司东莞市德普特电子有限公司12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下属控股公司芜湖长信新型显示器件有限公司7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参股公司芜湖宏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0,000万元的担保额度外,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上半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上半年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定价公允,属于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持续性事项,符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管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关于2022年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度为芜湖东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东信光电向银行借款,以保证其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促进其主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有助于解决其在业务拓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瓶颈,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也没有发现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本次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本公司关于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为东信光电银行借款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王宏、刘芳端、王华林、钱军

2022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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