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荃银高科: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5

3-1-1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证券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〇二〇年九月

3-1-2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指定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1-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指定贾梅、黄斌作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发行人”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下:

1、贾梅女士: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先后完成中钢天源、四创电子、丰乐种业、鼎泰新材、洽洽食品、荃银高科等企业的IPO、恒源煤电的可转债、合肥百货、皖能电力等企业的配股工作以及美兰股份、雪郞生物、兆尹科技、菱湖漆等十余个项目的三板推荐挂牌工作,担任四创电子IPO项目、恒源煤电可转债、中钢天源、报喜鸟、鼎泰新材、洽洽食品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担任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资本市场部经理期间主导完成应流股份、九华旅游、创业软件、山河药辅等十余个项目的IPO发行工作,江淮汽车、黄山旅游、科大讯飞、司尔特、中鼎股份、富煌钢构等十余个项目的一年期和三年期定向增发工作,以及司尔特一期、二期公司债的发行工作。

2、黄斌先生: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项目经理,管理学硕士。曾参与安徽应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和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项目,担任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主板IPO项目协办人。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一)项目协办人及其执业情况

余志远先生,管理学硕士,准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项目经理。曾参与华骐环保首次公开发行项目、联创种业新三板挂牌项目、富煌科技新三板挂牌项目、江淮园艺新三板挂牌项目、迈威通信新三板挂牌项目等。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3-1-4

项目组其他成员:孙彬、杨帅、杨宇霆、夏小伍、胡义伟、刘民昊、高峰。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公司名称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inall Hi-tech Seed Co.,Ltd.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98号
股本总额430,330,071股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
股票简称及代码荃银高科(300087)
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地址www.winallseed.com
经营范围农作物种子、苗木、花卉种子研发、生产及销售;农作物种植及栽培服务;粮食收购、加工、仓储、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除快递、除危险品);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储藏、销售;农用配套物资批发零售(应凭许可证经营的未获许可前不得经营),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经营农作物种子、农副产品、农用配套物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 系 人张庆一
电话号码0551-65355175
传真号码0551-65320226
电子信箱winallseed2013@163.com

(二)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及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3-1-5

(三)股权结构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总股本为430,330,071股,具体股本结构如下:

股份类别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流通A股36,360,9778.45
无限售条件流通A股393,969,09491.55
流通A股小计430,330,071100.00
合计430,330,071100.00

(四)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股)
1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92,520,96521.50-
2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5,481,92510.57-
3张琴33,614,3087.8126,662,806
4贾桂兰33,247,5727.73-
5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融轩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28,170,3586.55-
6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12,890,0003.00-
7高健10,525,0972.45-
8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华同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6,860,0001.59-
9张从合6,385,5321.485,306,649
10全国社保基金五零二组合6,278,5511.46-

(五)历次筹资、现金分红及净资产变化情况

1、发行人上市以来历次筹资、派现及净资产额变化情况

首发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 (截至2009年12月31日)8,749.34万元
历次筹资情况发行时间发行类别筹资净额(万元)
2010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42,683.94
合计42,683.94
首发后历次派现情况派现年度派现金额(万元、含税)
2010年度1,584.00

3-1-6

2011年度1,056.00
2012年度-
2013年度1,584.00
2014年度-
2015年度-
2016年度3,198.20
2017年度4,223.81
2018年度1,270.04
2019年度注115,210.66
2020半年度注22,060.98
合计30,187.69
本次发行前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资产 (截至2020年6月30日)48,534.37万元

注1:2019年度,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合计支付15,210.66万元(不含交易费用),该金额视同公司2019年度现金分红金额。注2:2020年半年度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30,330,071股,扣除库存股18,134,236股后为412,195,835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609,791.75元(含税)。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该分红计划尚未实施。

2、公司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分红年度现金分红金额 (万元,含税)以其他方式(如回购股份)现金分红的金额(万元)分红年度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现金分红总额(含其他方式)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率(%)
2017年度4,223.81-6,246.1967.62
2018年度1,270.04-6,832.2918.59
2019年度-15,210.669,457.74160.83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红(含其他方式) 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275.62%

发行人一贯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和企业责任。近三年,发行人累计现金分红金额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275.62%,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发[2012]37号)和《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3-1-7

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制定了《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六)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6月30日2019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203,366.58172,968.89190,617.72158,756.06
负债总额140,723.46108,546.2985,090.4461,486.2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48,534.3748,152.9180,070.9473,640.39
股东权益62,643.1264,422.61105,527.2997,269.79

(2)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营业收入56,162.44115,366.1691,031.5494,746.59
营业利润416.649,022.589,802.8910,494.97
利润总额329.988,708.909,400.1610,198.57
净利润355.348,671.549,265.479,691.73
归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006.629,457.746,832.296,246.19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2020年1-6月2019年度2018年度2017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6,981.181,280.5314,567.5513,574.5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791.25-7,697.84-8,922.43-9,249.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52,159.34-11,398.33-431.99-4,035.38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419.71-17,944.085,196.28205.51

2、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2020年1-6月/2020.06.302019年度/2019.12.312018年度/2018.12.312017年度/2017.12.31
流动比率(次)1.171.251.812.04
速动比率(次)0.590.520.710.8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61.88%52.97%35.88%27.57%

3-1-8

资产负债率(合并)69.20%62.75%44.64%38.7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2.8610.6611.6213.67
存货周转率(次)0.631.030.901.2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1.131.121.861.7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0.860.030.340.32
每股收益(元)基本0.020.220.160.15
稀释0.020.220.160.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08%13.47%8.44%8.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45%10.98%6.80%7.20%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系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六、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简介

国元证券投行业务内部审核分为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投资银行业务质量

3-1-9

控制部门审核,公司内核机构、合规法务部门等部门监管三层业务质量控制体系,实行三级审核机制。内部审核流程的三层体系如下:

1、投资银行总部项目组和业务部门审核

(1)项目组对项目进行审慎的尽职调查,业务部门进行审核。

(2)投资银行总部在项目承做过程中,通过项目内核前的初审会议、定期和不定期的会议、进度汇报、项目分析会和文件审批把关、行业资料分析等方式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就重大项目变化与投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沟通。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审核

(1)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项目所属业务部门在初步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制作项目立项申请材料并向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提交立项申请,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组织项目立项审核。

(2)投资银行业务质量控制部门通过日常现场检查、组织投行项目内核前初审工作、组织相关业务问核工作等,对项目实施全程动态质量管理和控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3、合规法务部门审核和保荐机构内核部门、内核小组的审核

(1)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项目的整体管控。

(2)合规法务部门、内核部门对项目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对项目的风险和合规性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向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提交现场检查意见。

(3)在项目上报前,由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进行审核、表决,在保荐代表人和内核小组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二)内核意见

本保荐机构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2020年9月21日召开荃银高科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内核小组审核会议,裴忠、丁跃武、姚桐、王炜、徐远、文冬梅、李民等7位内核小组成员参加了本次内核小组会议。本保荐机构内核小组中参与荃银高科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内核表决的7名成员一致认为荃银高科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

3-1-10

发行申请文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经表决一致同意保荐该项目并上报深交所审核。

3-1-11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本保荐机构就如下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12

第三节 对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之核查意见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系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就本次发行的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保荐机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

本次发行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情况

发行人分别聘请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审计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本次发行荃银高科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除聘请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3-1-13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表如下推荐结论:荃银高科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良好,业务运作规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增长。

本保荐机构同意担任荃银高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推荐其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依法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如下:

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关于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事项。

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3-1-14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国元证券依据《注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违反《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系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截至2018年末,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未发生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所有重大方面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未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主要股东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1-15

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中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作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均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公司与主要股东在业务和管理等方面完全分开,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独立,并独立承担经营责任和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发行方案独立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独立经营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不发生变化。本次发行不会改变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在业务和管理关系上的独立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2020年修订)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充分论证其合理性。

3-1-16

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000.00万元(含6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用于研发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农作物种子海外育繁推一体化建设项目、青贮玉米品种产业化及种养结合项目、青年农场主培训与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及实际认购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18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6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为2010年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首发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本次董事会审议本次非公开事项时间为2020年8月25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超过18个月。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四)公司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本次发行符合《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3-1-17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四、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的提示

针对发行人在未来的生产经营与业务发展中所可能面临的风险,特别提示发行人存在的如下风险:

(一)业务与经营相关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新《种子法》的实施及品种审定绿色通道、联合体试验等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施大大激发了种企自主创新活力,新品种培育及审定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新品种大量涌入市场,呈现井喷式爆发状态,但突破性品种缺乏,市场品种同质化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库存积压严重,诸多中小企业生存空间被挤占,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此外,国家加快推进种业对外开放,本土种子企业还将面临大型跨国种子企业的竞争。若公司不能持续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有所突破并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将会面临市场份额不断被挤压的风险。

2、新品种研发与推广风险

当前我国农作物新品种研发创新的革命性新技术、新方法、新模式尚未取得突破,新品种研发仍具有周期长、投入大的特点,而研发的新品种是否符合市场需求,是否具有推广价值,能否尽早产生效益,以及在上市推广或种植过程中可能会遭遇自然灾害、病虫害等影响其大田表现等,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制种风险

种子的生产对气候条件的敏感度较高,易受异常高(低)温、旱涝、霜冻、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影响。若在制种关键时期遭遇上述自然灾害或重大病虫害,将直接影响种子的产量和质量。而近年来受气候变化异常的影响,种子生产基地的自然灾害或病虫害频繁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制种风险。

4、产业政策变化风险

种业作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发展、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自2011年起,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大力支持种业发

3-1-18

展,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全国种植业结构调整规划(2016-2020年)》、《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等,全面部署并推动现代种业发展。虽然种子行业一直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领域,但若未来国家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可能对公司种子研发、生产和销售等产生较大的影响。

5、订单农业业务拓展风险

为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势,促进公司业务不断发展,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开展订单农业,促进品牌粮食生产,带动农业发展等相关文件的号召,在做强核心种业的基础上,持续探索创新经营模式,围绕与种业相关的下游产业链业务进行布局。但由于新业务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周期,且对品种储备、资金管理、资源利用、运营团队执行力、行业环境等要求较高,如果公司在以上方面不能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或对新业务的拓展节奏不能进行有效管控,将会给公司发展带来一定风险。此外,农产品价格易受市场波动的影响,当产量过剩时,市场价格低于订单合同价格,粮食加工企业、养殖企业可能出现违约。

6、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风险

2019年底出现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近期在全球扩散,国内疫情控制良好趋于稳定,境外输入性疫情风险加大,如果疫情短期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海外项目及业务。面对此次突发的疫情,公司及时进行应对,成立了防疫防控小组,认真做好防疫工作,防疫物资准备充足,做到可防可控确保安全生产。公司从事的种业销售部分销售客户位于湖北省,公司通过各项措施已将新冠疫情影响降至较低水平,公司将密切继续关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展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二)财务风险

1、公司毛利率及盈利水平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94,746.59万元、91,031.54万元、115,366.16 万元和56,162.44万元,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0.69%、43.09%、

37.62%和18.43%,存在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情形。种子产品价格受到国内产业政策、自然条件变化、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同时公司采购原材料主要

3-1-19

为委托扩繁的水稻、玉米、小麦种子等原料,制种过程受到气候、人工等多种因素影响,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收购单价存在较大波动,若未来出现自然环境极端情形或下游市场持续低迷、行业竞争加剧、重要客户流失等不利因素,公司可能面临经营业绩的波动,从而可能对公司毛利率及盈利水平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近年来,公司围绕农业产业链积极探索发展新模式,并于2019年度在订单农业业务领域初步构建起一定的市场影响力,业务收入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但由于新业务的发展需要一定的周期,且对品种储备、资金管理、运营团队执行力等要求较高,目前业务毛利率仍较低。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49,100.18万元、66,197.71万元、73,395.43万元以及71,732.28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存货余额呈上升趋势,主要系种子产品的销售具有季节性,公司需根据下一年市场预测情况安排当年制种,同时公司业务规模扩大致使制种规模逐年扩大,导致期末库存逐年增加。但种子行业市场行情不断变化,可能出现种子产品价格下降、利润空间缩小等风险;或因为终端农户选择种植作物种类变化,引发产品滞销;如果未来市场急剧变化,公司将可能面临库存产品减值的风险。

3、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种子行业属于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国家对农业产业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政策且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但如果相关政策发生调整,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公司及子公司生产销售种子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及子公司享受该免税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如果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不再具备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3-1-20

政策的条件,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募投项目的风险

1、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充分的论证,该投资决策系基于公司当前的发展战略、市场环境和产业政策等条件所做出的。本次项目虽已具备较好的技术和行业基础,但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使项目进度、项目质量、投资成本等方面出现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项目周期延长或者项目实施效果低于预期,进而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项目效益实现风险

尽管公司在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前已对项目可行性已进行了全面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但相关结论均是基于当前的国内外市场环境、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发展战略等条件做出。在公司未来经营中,可能存在各种不可预见因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期或无法实施,或者导致投资项目不能产生预期收益的可能性。

(四)本次股票发行相关风险

1、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将相应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从投入使用到产生回报需要一定周期,短期内难以释放全部利润,从而导致公司的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短期内下降的风险。因此每股即期回报可能被摊薄。

公司在本次发行对本公司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20年扣除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对其2020年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2、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加,而投

3-1-21

资项目需要经历一定的建设期,在此期间募投项目无法贡献效益,因此,本次发行后,短期内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3、审批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4、股市波动风险

股票市场投资收益与风险并存。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影响公司的股票价格。此外,除受公司盈利水平和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影响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可能受到投资者心理、股票供求关系、公司所处行业的发展与整合、国际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

五、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未来发展前景

1、我国种子行业概况

自《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意见》出台以来,种业作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的地位得以明确,支持种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等日益完善,推动着我国种业在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环境改善、企业总体实力与自主研发能力提升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种业进入大变革、大发展的新阶段。以基因组学、全基因组选择等为代表的新育种技术快速发展及应用;种企兼并重组持续活跃,一批规模小、研发水平落后的企业逐步被淘汰或被兼并,具备“育繁推一体化”经营能力的龙头企业迅速成长;2018年,我国种子市场市值为1,201.67亿元,保持全球第二大种子市场地位。

目前,我国种业发展面临的形势错综复杂,既有机遇也有挑战。一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推动农业由产量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种业作为农业发展的“芯片”,肩负新使命新任务;二是以基因组学、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种业科技革命和以企业兼并重组、产

3-1-22

业链全程服务为特征的产业变革迅速推进;三是我国种业开放进一步扩大,本土种子企业还面临全球化竞争、交流与合作;四是行业低迷,同质化严重,库存压力突出,市场竞争极度激烈,企业盈利能力下滑等,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我国种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

2、我国种子细分市场发展状况

(1)我国水稻种子行业现状

水稻是我国主要粮食作物,我国60%以上人口均以稻米为主食。在我国34个省级行政区域中,19个省份的人口将大米作为主食。长江中下游地区和东北地区是我国主要的两大稻谷产区。刚性的市场需求推动了水稻种植业及相关产业的大力发展。2018年,我国稻谷播种面积为3,018.95万公顷,籼稻和粳稻的种植面积比例约为7:3;总产量达到21,212.90万吨,与2017年21,267.59万吨基本持平。

2015年至2018年,我国杂交水稻种子实际制种面积从145万亩增至169万亩;种子产量从2.40亿千克增至2.88亿千克。杂交水稻种子生产向制种优势区域集中,2018年,福建、湖南、四川、江苏、海南和江西六省制种面积共计147.31万亩,占全国杂交水稻制种面积的87.18%;2018年常规水稻种子生产面积为171万亩,总产种子8.81亿千克,黑龙江、江苏和江西为主产区。2018年常规稻种植面积基本稳定,商品化率有所提高。

目前,我国杂交水稻种子商品化率接近达到100%,常规稻种子由于其自交的性质,农户可以自留种,商品化率略低,根据各地调查结果和估算,2018年其商品化率为71.31%。近年来全国杂交水稻种子加权市场零售价格比较平稳,2018年零售价格为57.49元/千克,种子使用量为24,427万千克,市值规模为

140.43亿元;常规稻种子市场零售价格近几年稳步上升,2018年为7.79元/千克,商品种子使用量为65,494万千克,市场规模为53.98亿元。

(2)我国玉米种子行业现状

玉米是我国最重要的粮食作物之一,同时又是重要的饲料作物,还是食品、化工、燃料、医药等行业的重要原料,因此我国玉米种植面积一直位于各农作物种植面积前列。我国玉米种植分布广泛,玉米种植的优势区域主要分布在东北经黄淮海向西南西北延伸的广阔地区,主要包括东华北春玉米区、黄淮海夏玉米区、

3-1-23

西南山地玉米区和西北旱地玉米区。2000年至2015年,我国玉米播种面积处于快速增长期,玉米种植面积和总产量分别于2007年和2012年超过水稻,成为我国种植面积和总产量最大的农作物。2008年至2018年,我国玉米播种面积由4.48亿亩增至5.75亿亩,是我国播种面积和产量双第一的农作物。

发展玉米生产,种子是基础。我国玉米杂交种子商品化率接近100%,因此玉米种植面积的增加对种子需求有直接的拉动作用,玉米种子市场需求量与种植面积成正比,通常每公顷需要玉米种子22.5-30公斤。随着杂交玉米新品种研发的不断推进,玉米种子科技含量不断提升。虽然品种的选育、改良及生产成本的增加导致种子价格有所提高,导致每亩种子费用增加,但是,消费市场(口粮、饲料原料、工业原料)的扩大以及国家临时收储政策的推动,增加了对玉米的需求,从而拉动了玉米种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杂交玉米种子市场零售价格处于稳中有升的状态,2018年杂交玉米种子市场零售价格为25.53元/千克,种子使用量为10.88亿千克,市值规模达到277.77亿元,是我国市场份额最大的农作物种子。

2018年年底,国家玉米种植面积调减基本到位,玉米市场价格企稳回升,加上调增面积大的花生、大豆等市场价格下跌,2019年全国玉米种植面积反弹,杂交玉米种子供过于求程度有所缓解。

(3)国内小麦种子行业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小麦总产量最高、消费量最大的国家,我国小麦的种植面积近年来相对稳定,平均每年种植面积保持在24,000千公顷以上。同时,小麦单位产值从2011年的4.84吨/公顷逐渐增长到2017年的5.48吨/公顷,创小麦单产新高,2018年受气候等因素影响略有下降至5.42吨/公顷。小麦总产量也随小麦单产和种植面积的变化情况由2011年的11,862.53万吨上升至2018年的13,144.05万吨,增幅约10.80%。

2018年我国冬小麦种子种植面积22,740.31万亩,与2017年22,895.79万亩基本持平,总产量达13,144.05万千克,同比减少289.34万千克。与玉米种子行业不同,小麦品种大多为常规品种,并非杂交品种。常规品种播种后再结出的种子可再做种子种植,我国许多农民仍然保留着自留种的习惯,导致我国小麦种子行业商品化率不高,2018年小麦种子的商品化率约为78.77%。由于目前小麦种子商品化率不高,即使不考虑杂交小麦的推广,仅在农民自己选种留种成本

3-1-24

上升以及国家良种补贴力度逐渐加强的推动下,商品化率也有逐渐提高的空间。

(二)发行人自身竞争优势

1、科研创新优势

品种研发是种企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是否具有持续的科研创新能力,是决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公司在成立之初即制定了“科技先行”的发展战略,经过十几年的育种研发实践与积累,已在科研人才、创新平台、科企合作、资源与成果等方面形成了独特的竞争优势,为公司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科技支撑。

(1)科研人才优势

品种研发是一项具有高科技含量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具有全面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经验技能和创新精神的人才。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科研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薪酬及科研奖励等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了一批科研人才。目前公司科研核心人员均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育种实践经验,在国内种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其中获国务院特殊津贴3人、安徽省学术与技术带头人4人、安徽省战略新兴产业领军人才4人、特聘的全国知名专家15人、获合肥市首批政府特殊津贴1人、入选合肥市专业人才库4人,高级职称57人,硕、博士82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科研人员165人,占总人数的20.35%,形成了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研发团队。

(2)创新平台优势

创新平台是集聚创新要素,推动企业创新及产业升级的重要载体。报告期内,公司获得“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同时拥有“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资格。此外,公司还建有农业部杂交稻新品种创制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技部“星创天地”、安徽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安徽省院士工作站、省企业技术中心等多个平台,是“国家水稻商业化分子育种技术创新联盟”、“安徽省生物育种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单位,安徽省第四批“115”产业创新团队依托单位,初步拥有国家级、省级、市级多层次创新平台体系,为研发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坚实基础。

(3)科企合作优势

为进一步增强水稻研发优势,培育长期发展新动能,公司在巩固传统育种优势的同时,积极开展科企合作,创新研发模式,推动育种技术转型升级。公司联

3-1-25

合国内一流的种业科研院所育种科学家团队成立了“国家水稻商业化分子育种技术创新联盟”,搭建科企紧密合作的高端研发交流新平台,创建商业化分子精准育种新模式,该联盟是农业农村部认定的“标杆联盟”。报告期内,为进一步深化创新联盟建设工作,强化科企合作紧密度,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与创新联盟的部分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共同投资设立了中科荃银(本公司为中科荃银的控股股东),这为公司发挥市场化制度优势开展基因组育种、功能基因挖掘等方面的研究、切实推动公司育种技术的转型升级、增强核心竞争力、打造未来发展重要引擎夯实了根基。

公司还与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河北省农林科学院、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安徽农业大学等多家科研院所大力合作,开展玉米新品种培育工作,加快推动玉米种子产业发展;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作物研究所、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上海市宝山区生物技术中心、山东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等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小麦育种,不断增强小麦业务发展动力。公司的科企合作优势进一步增强。

(4)资源与成果优势

经过科研人员不断的搜集、筛选、鉴别与创新,公司及子公司储备了较为丰富的种质资源,先后取得12项发明专利、70项植物新品种权,目前主要应用的籼型水稻不育系荃9311A、荃早A、荃香9A等具有异交率高、配合力好、米质优等特点,荃211S、荃151S、银312S等具有异交率高、抗倒性强等特点,这些不育系的成功选育及配组开发充分显示了公司突出的科研自主创新实力。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公司拥有自主或合作选育的水稻品种共计162个(国审品种51个),玉米品种68个(国审5个),小麦品种4个,棉花品种12个(国审品种3个),油菜品种4个,还选育了一批优质南瓜、西瓜、甜瓜新品种。

2、产品质量优势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公司一贯高度重视种子质量,不断完善种子质量控制体系,从科学制定生产计划,积极开展亲本种子提纯复壮,合理布局种子生产基地,最大限度规避气候因素影响,严格实施大田生产过程管控及检测收储,到采用先进的种子加工包装流水线,物流码实现运输全过程追踪等所有环节实现全流程质量管控,确保农户买到的都是公司高品质种子。

3、国内国外同步发展优势

公司一直坚持“内外并举”的发展战略,在国内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积极布

3-1-26

局,不断扩大市场份额,同时还在农作物种子出口、海外农业技术开发与服务、海外新品种试验与推广、本地化运营推进等方面积极拓展,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取得了显著成绩。在种业“走出去”政策不断开放的背景下,公司海外业务持续发展,在东南亚、南亚、非洲等地的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公司是中国种子协会国际交流合作分会会长单位,入选首批中国农业对外合作百强企业。

4、机制优势

科学合理有效的运行机制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为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不断完善、优化各项管理机制,特别是激励机制,充分体现了公司成立之初建立的分享理念。自2012年起公司开始实行目标责任管理,明确各经营主体及其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将完成情况作为实施奖惩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公司进一步优化激励与约束机制,于2014年实施了以经营目标为核心的股权激励计划,将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紧密结合,极大的激发了员工工作积极性,对推动公司业绩增长发挥了积极作用。2020年,公司拟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将进一步完善员工与全体股东的利益共享机制,强化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调动管理者和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凝聚力与竞争力,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5、品牌优势

经过多年的业务拓展,“荃银”系列农作物种子以其优良的性状和过硬的质量在我国主要粮食种植区域占据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公司荣获“安徽农民最喜爱的十大种子品牌”称号、“全国工商联上规模民营企业”称号,并被中国种子协会认定为“中国种业信用明星企业”,获农业部“国家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及“中国种子行业AAA信用企业”认定。2019年,公司因在非洲开展业务取得的突出成绩,成为世界银行西非农业生产力发展计划(WAAPP)项目的杂交种子供应商;同时,公司在孟加拉推广农作物良种、开展本土化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等工作得到该国政府领导的高度赞赏与肯定。公司品牌影响力持续增强。

(三)发行人的发展前景简要评价

公司秉承“产业为本、战略为势、创新为魂、金融为器”的经营理念,坚持“以种业为核心、农业服务为延伸、探索和创新农业多元化发展”,立足国内,

3-1-27

放眼全球,整合资源,走“品种+品牌+资本”发展之路。公司的发展战略是以种业科技为根本,以混合体制为驱动,深耕国内及“一带一路”两个市场,注重队伍建设及制度流程系统提升,协同延伸农业产业价值链条,致力于将荃银高科打造成为具有行业领军品牌影响力的现代农业集团公司,实现“未来进入世界种业前十强”的战略目标。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业务发展目标明确,拥有较好的经营和管理基础,拥有显著的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可持续盈利能力和发展前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下无正文)

3-1-28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证券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字):

余志远

保荐代表人(签字):

贾 梅 黄 斌

内核负责人(签字):

裴 忠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字):

廖圣柱

总裁(签字):

陈 新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字):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29

附件: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交所有关文件的规定,本公司作为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授权贾梅、黄斌作为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3-1-30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贾 梅 黄 斌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俞仕新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