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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2019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欢雪)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28

(郑欢雪)

本人作为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在2019年度中,诚实、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 2019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19年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10次董事会会议,2次股东大会。本人于2013年12月26日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并于2019年12月19日换届后离任。报告期内,本人列席了公司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次数共9次,均亲自出席,没有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任职期间,对提交董事会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以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故对2019年度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 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9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就公司的以下事项发表了专项意见:

1、在2019 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宏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1.80 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中山宏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相关担保。

2、在2019年4月25日召开的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本人对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议案均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因此同意上述议案;对2018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其他关联方及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对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报告真实完整体现公司相关情况;对公司2018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8年度证券投资合规、规范;对公司2019年度预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和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所预计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在2019年5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议案的相关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控股孙公司运营发展以及日常流动资金周转的需要,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因此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对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进行事先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及2019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对关于拟出售公司部分闲置房产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出售部分闲置房产(信达大厦),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完善资产结构,因此同意《关于拟出售公司部分闲置房产的议案》;对关于对康芝广东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增加项目投资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追加投资是根据该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进行预测,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有利该项目的正常实施,因此同意公司本次追加投资的事项。

4、在2019年6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本人对拟出售公司部分闲置房产(三叶茗豪)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出售部分闲置房产,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完善资产结构,优化资产配置,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促进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要求,因此同意本次《关于拟出售公司部分闲置房产的议案》。

5、在2019年8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 本人对2019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及其控股子公司、附属企业、其他关联方及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对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了独立意见,不存在违规情形;对关于将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可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获取租金收益,不存在变更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对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进行相应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在2019年9月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 本人对《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董事的增补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名及增补程序合法有效,因此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在2019年12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本人对董事会换届选举及提名董事候选人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因此同意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对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现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5000万元人民币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现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对关于注销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9名已离职及协议解除劳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对关于变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及名称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变更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人及名称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4 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关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对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36个月。

8、在2019年12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本人对关于审定拟出售闲置资产(信达大厦)交易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拟出售部分闲置房产,有利于盘活闲置资产,完善资产结构,优化资产配置,有利于公司集中资源促进主营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要求,因此同意《关于审定拟出售闲置资产交易方案的议案》。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2013年12月26日起,本人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上述任期届满后,从2016年12月23日起,被聘为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各委员2019年审议议案情况如下:

1、审计委员会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该委员会在公司的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情况审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审计报告等事项中发挥了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从业资格和专业能力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年度报告审计过程中,与年审会计师积极沟通,审阅财务报告,认真履行了专业职责。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19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1次会议,就注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19名已离职及协议解除劳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了讨论,并一致审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了职责。

3、提名委员会

2019年,提名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就《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新一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换届事项进行了讨论,并一致审议通过。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积极履行了职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2019年度,本人按要求深入公司实地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多次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动态。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的相关报道,有效的发挥独立董事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2、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本人坚持谨慎、勤勉、诚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任职以来,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司发来的相关违规案例等学习资料,加深对规范公司法人治理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七、其他工作情况

1、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未发生独立董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衷心希望公司在董事会领导下稳健经营、规范运作,不断增强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使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郑欢雪2020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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