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9年上半年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问询和必要核查后,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2019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对外担保事项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已审批的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具体如下:
担保对象
担保对象 | 广东康大药品营销有限公司、中山爱护日用品有限公司、中山宏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及广东康大制药有限公司 |
审批担保额度 | 92500万元 |
实际担保金额 | 康大营销3600万元、中山爱护6275万元、中山宏氏2500万元及康大制药6000万元 |
担保期限 | 康大营销2019-6-12至2020-6-11,中山爱护2018-9-20至2023-12-31,中山宏氏2019-3-6至2024-1-31,康大制药2019-2-1至2024-1-31 |
担保类型 | 连带责任保证 |
担保决策程序 |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二十一次会议,2017年度、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是否有担保债务逾期
是否有担保债务逾期 | 否 |
3、公司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不存在对外担保、违规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况。公司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并充分揭示和控制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
二、关于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审核本次报告,我们一致认为: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2019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违规情形。报告内容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诉或重大遗漏。
三、关于将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独立意见
公司将部分闲置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对外出租,可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获取租金收益,不存在变更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
四、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对财务报表的列报格式进行相应调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吴清和
陈友春
郑欢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