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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芝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度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9

1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1.2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 人员组成

2.1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2.2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3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2.4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2.1-

2.3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2.5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等工作小组,由公司总裁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3 职责权限

3.1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3.1.1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2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3 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4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1.5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3.1.6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2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4 决策程序

4.1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4.1.1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4.1.2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4.1.3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1.4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4.2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5 议事规则

5.1 战略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5.2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5.3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5.4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5.5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5.6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标准的规定。

5.7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5.8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9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6 附则

8.1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8.2 本细则未尽事宜,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8.3 本细则所有条款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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