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银之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9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7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地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率和决策的水平,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提高公司财务会计工作的水平和资产质量,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深入了解和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议事机构。主要工作是负责公司内、外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名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由审计委员会委员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本届董事会董事组成,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任期与本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根据第三至四条的规定予以补选。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和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财务部、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应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审部、财务部提供的报告及文件资料进行评议审核,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董事会讨论,内容包括: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提议时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应在召开日至少三天前发出;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应指定另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有效。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既可采用现场、通讯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请内审部、财务部成员列席会议,必要时可请公司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也可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列席审核相关项目的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通过的决议报告应符合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本工作细则,会议的决议和纪要(记录)应在会议结束后报董事会; 第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应交由内审部保存,有关决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其保存期为五年。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报董事会通过。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在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生效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