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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8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现发表书面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并具备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朱厚佳 刘 宏 陈歆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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