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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等;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现场参观;

(九)分析师会议;

(十)路演;

(十一)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活动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文字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对公司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七)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维护与接待第十四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第十五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要求来访者签署承诺书(见附件一),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投资者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投资者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第十七条 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第十八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以下简称“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应时刻关注新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并密切注意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于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得代替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

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

(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

(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

(一) 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

(二) 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

(三) 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

第三十三条 受到监管部门处罚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

施:

(一) 受到调查或接到处罚通知时,及时向董事长汇报并按监管要求进行公告;

(二)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结合公司实际,与相关部门一起认真分析受监管部门处罚原因,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如果公司认为监管部门处罚不当,由董事会秘书处牵头与受处罚内容相关的业务部门配合,根据相关程序寻求帮助;若公司接受处罚,应当及时研究改善措施,董事会根据处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公告。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一、《承诺书》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附件一:

承 诺 书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授权代表): (签章)日期:

附件二:

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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