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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之杰: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04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道征信”)向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担保,可以支持华道征信经营及业务发展,拓宽其融资渠道,优化其债务结构;同时,华道征信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华道征信向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独立董事:

郑学定 郭 斐 何 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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