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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克股份: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08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董事会风控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审计委员会”)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风控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相关制度,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 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公司风控审计委员会、财务负责人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三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就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汇报。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七条 在年审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会计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八条 风控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 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后,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会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前,公司应当再次安排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董事会的意见,未获采纳时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年度内公司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四条 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风控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风控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高度关注本公司年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汇报。第十六条 上述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风控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独立董事及风控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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