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熊焰韧 徐坚 杨向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