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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独立董事对控股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关于罢免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13

关于罢免公司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股东孟宪民先生提交的《关于提请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审查,孟宪民先生持有公司96,161,70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90%,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

2、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11日收到控股股东孟宪民先生发出的《关于提请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案人的临时提案提出时间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案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独立董事其他意见

本次罢免潘超先生第七届非独立董事、第七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职务事项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杨文川、李小荣、吴灵犀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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