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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8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1-114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9号)同意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2,352,941股,发行价格为8.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699,999,998.5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17,297,455.57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2,702,542.93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1月19日到账,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第000798号)。

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及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近日分别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银行名称账号专户余额(元)
VR场地运营中心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37510180802295000360,000,000.00
适用于VR开发的AI虚拟生态引擎系统、VR数字资产生产项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79200078801600001792327,830,187.21
合计687,830,187.21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初始存放金额合计687,830,187.21元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682,702,542.93元的差异为存放金额尚未扣除与审计费、律师费及登记托管费等与本次本行相关的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对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履行其监督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积极配合丙方的调查和查询。

(四)甲方及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同和、马清锐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当按月(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甲方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给深交所及中介机构。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丙方,并配合丙方进行调查和核实。丙方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实后,如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乙方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甲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甲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丙方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甲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丙方的上述工作。丙方在对甲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十二)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第000798号)。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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