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恒信东方: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8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1-110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1年12月7日,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全资下属公司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东方儿童”)与广州国挚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挚保理”)签署了《保理协议》,办理商业保理融资额度,保理有效期为18个月。公司和恒信东方儿童法定代表人张翼拟与国挚保理签署《保证合同》,对本次保理业务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运作规范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担保人恒信东方儿童的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高于70%,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恒信东方儿童(广州)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06月12日

(3)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B塔3905房(仅限办公)

(4)法定代表人:张翼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文艺创作;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国内贸易代理;日用品批发;电影摄制服务;日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工业设计服务;专业设计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服装辅料销售;游乐园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其他文化艺术经纪代理;化妆品零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化妆品批发;教育咨

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幼儿园外托管服务(不含餐饮、住宿、文化教育培训)(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仅限分支机构经营);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仅限分支机构经营);出版物批发;保健食品销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影发行;电视剧发行;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7)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系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

(8)财务状况:

恒信东方儿童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21年9月30日2020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44,982.9238,727.48
负债总额38,789.9630,940.00
所有者权益6,192.967,787.48
项 目2021年1-9月2020年
营业收入478.253,147.91
利润总额-1647.49-7,339.54
净利润-1623.75-7,339.60

二、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保证方式

共同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恒信东方儿童未对《保理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笔应收款项按照国挚保理要求履行反转让债务,则国挚保理有权直接要求任一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范围

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所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保理协议》有效期内连续发生的,恒信东方儿童对于每一单笔应收款项所承担的反转让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恒信东方儿童在收到国挚保理《应收账款反转让通知书》后无条件接受应收款项反转让并支付反转让对价、相应的逾期费用、追索费用以

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有),以及国挚保理为实现上述债权和担保权所花费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相关手续费和人员的差旅费等)。即使有前述约定,为避免争议,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承担的上述一系列债务的担保责任最高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即RMB:壹仟万元。

3、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保理协议》项下连续发生的所有反转让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4、保证责任

4.1 保证期间,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对保证担保范围内被担保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当恒信东方儿童任一次反转让债务发生逾期时,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应当在收到国挚保理通知之日起两个自然日内,立即将恒信东方儿童应当支付的保理款项金额、利息、逾期罚息等相关应付费用赔付给国挚保理。

4.2 保证期间,国挚保理与恒信东方儿童未经保证人方(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同意变更主协议内容的,如果减轻恒信东方儿童债务,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同意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加重恒信东方儿童反转让等债务,保证人方(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4.3 国挚保理与恒信东方儿童未经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

张翼)书面同意变更主协议履行期限的,如延长主协议履行期间,保证期间根据变更后的期限起算。

4.4 《保理协议》无效,或被终止,或提前终止的,保证人(保证人一:恒信东方;保证人二:张翼)仍然须就恒信东方儿童应承担的债务向国挚保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全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下属公司的业务发展,为其日常经营所需。公司对全资下属公司拥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担保事

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本次担保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全资下属公司,担保有助于被担保对象及时获得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该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子公司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余额为2,500万元,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的余额为3,310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5,8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88%,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26%。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