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
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出具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0〕020343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已进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审核中心转发了中国证监会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要求公司予以落实并及时提交回复。
2020年12月15日,公司按照落实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对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逐项回复,现根据要求对落实函回复内容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现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进行了修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修订稿)》。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