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0-071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反担保情况概述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为满足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由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担保公司为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同时,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东方梦幻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梦幻”)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担保”)为此项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以拥有的朗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朗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朗新科技;证券代码:300682)240万股限售股股份,就海淀担保的上述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反担保期限18个月。
海淀担保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23,600万元(含本次反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05%,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4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反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反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187143870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武雁冰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成立时间:1999年12月09日营业期限:2010-11-01至2060-10-31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号13层1528号经营范围:融资性担保业务: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及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债券担保,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投资。(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0年1-3月 | 2019年度 |
营业收入 | 43,189,725.44 | 223,140,766.23 |
净利润 | 12,379,550.17 | 47,303,145.33 |
项目 | 2020年3月31日 | 2019年12月31日 |
总资产 | 1,714,234,184.56 | 1,716,249,461.84 |
总负债 | 527,567,546.64 | 541,962,374.09 |
净资产 | 1,186,666,637.92 | 1,174,287,087.75 |
注:上述财务数据中,2019年度已经过中介机构审计,审计意见为无保留意见;2020年1-3月未经中介机构审计。
三、反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反担保人: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反担保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方式:股权质押担保保证期间:18个月反担保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本次审议的反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形。公司子公司累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总额为4,000万元,公司累计提供对外担保的总额为19,600万元(含本次反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23,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9.05%,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48%。
五、董事会意见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为23,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05%,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48%。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反担保额度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源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是根据公司、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目前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确定的,是为日常生产经营所需,有利于经营业务的拓展;公司对自身及下属全资子公司偿债能力有充分了解,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资产质量优良,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反担保对象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反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事项,有利于公司长效、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本次银行授信的实现,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反担保事项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反担保事宜。
七、独立董事意见
通过对上述反担保事项进行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对外反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反担
保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提供反担保的有关事项。
八、备查文件
1、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