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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信东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8

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0-065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6月8日14:30分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南路25号牛顿办公区北区11层公司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宪民先生

5、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股权登记日:2020年6月3日

7、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6月8日上午9:15—下午15:00。

8、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7,325,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的37.290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97,325,05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2904%;参加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553,4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5%。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开、召集以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代理人以现场记名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325,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197,325,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325,05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53,4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孟宪民先生、王冰先生、裴军先生、潘超先生、郑朝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4.1 选举孟宪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孟宪民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2 选举王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王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3 选举裴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裴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4 选举潘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潘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5 选举郑朝晖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郑朝晖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会议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刘登清先生、杨文川先生、李小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逐项表决结果如下:

5.1 选举刘登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刘登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2 选举杨文川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杨文川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3 选举李小荣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李小荣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并选举第七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6.1 选举姚友厚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姚友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6.2 选举鲍明亚女士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197,325,0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2,553,4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有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

鲍明亚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李肖霖、刘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和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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