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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3

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河南平煤神马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购买其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30.00%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进行评估。中联评估以2019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标的公司的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并出具了《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购买股权项目所涉及的平煤隆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0]第38号)。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上市公司所提供的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在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前提下,对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中联评估作为拟收购的平煤隆基股权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关系外,该机构及经办人员与公司及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及所涉各方均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本次评估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的合理性

中联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能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且最终选择了资产基础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于评估方法选用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机构所选的评估方法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与评估目的相关。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映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结论合理、评估价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相关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评估方法选用恰当,符合评估目的的要求;本次评估的评估结果客观、公正,评估定价公允。本次交易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所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与交易对方协商确定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定价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文静 李新海 张亚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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