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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成新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07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的方式购买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山化工”、“交易对方”)持有的平煤隆基新能源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煤隆基”、“标的公司”)30%的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5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或可转换债券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审慎判断并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逐条比对《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经逐条比对《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新增重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及可转换债券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5、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河南易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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