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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视讯:数码视讯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切实作好投资者关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以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等各种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二)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三)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的直接沟通亦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涉及信息披露、投资者交流、资本市场反馈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与投资者沟通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信息以及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信息。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二)公司发展战略;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信息;

(九)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董事长安排下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及全体员工有义务积极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系统性培训。第十五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三)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六)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公司提供的公司经营、财务等信息;

(二)充分、及时、准确、完整、有效地披露法律法规规定披露的信息和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各种信息;

(三)负责筹备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四)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沟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五)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保持密切接触,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价交易异动、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并实施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七)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公司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网络基础设施等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在遵守

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含特定对象):

(一)投资者、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等;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推介会、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五)一对一或一对多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网络、媒体报道或其他宣传资料;

(八)电话咨询、实地接访;

(九)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站。公司应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的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

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内容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或募集资金场所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避免让来访者有机会接触到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总经理应该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等人员要求到公司调研、采访、座谈沟通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预约时,投资者、分析师等应当提供参加调研、座谈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安排。。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接听咨询电话,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时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在互动易刊载。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包括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如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章 公司与特定对象直接沟通的具体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其所在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对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公司应当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

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对此类情形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上市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对外透露或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二)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期或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具体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解聘、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数码视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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