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聘任,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拟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叶艳桃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在公司任职多年,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且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我们认为叶艳桃女士能够胜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岗位的职责要求。叶艳桃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薪酬标准参照公司此前董事会秘书薪酬标准,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的薪酬管理制度及实际经营情况,同意该薪酬方案。
独立董事:孟亚平、肖幼美、刘震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