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松坪山社区宝深路109号国民技术大厦1楼;
孙迎彤,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徐辉,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18日,国民技术披露《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因国民技术2018年度对子公司深圳市斯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商誉相关的经营性资产组的可回收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组的划分与营运资金预测前后标准不一致,未
考虑资产减值损失对资产组现金流量的影响,存在前期会计差错,对2018年度、2019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其中,2018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调减34,850.68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为
21.59%;2018年末和2019年三季度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均调减34,850.68万元,调整金额占更正后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32.05%、34.5%。
国民技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和第2.1条的规定。
国民技术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迎彤、财务总监徐辉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国民技术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孙迎彤、财务总监徐辉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