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波GQY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查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并就聘任公司财务总监事项向公司管理层及有关部门进行了询问和查验,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郭华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郭华先生具备履职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郭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 中:
秦霆镐:
吴雷鸣:
签署日期:2019 年7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