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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6

股票简称:华平股份 股票代码:30007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AVCON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预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

公司声明

1、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预案按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编制。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4、本预案是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说明,任何与之不一致的声明均属不实陈述。

5、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6、本预案所述事项并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本预案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大事项提示

1、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已经2021年11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2、本次发行对象为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4、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2.86元/股。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5、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按照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即发行数量不超过69,920,901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在前述范围内,在本次发行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公司董事会将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

6、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

发行对象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7、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8、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9、本预案已在“第七节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及未来分红规划”中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情况进行了说明,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0、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本公司对本次发行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了分析,相关情况详见本预案“第八节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预案中公司对每股收益的假设分析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公司制定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录

公司声明 ...... 2

重大事项提示 ...... 3

目录 ...... 5

释义 ...... 7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 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8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 8

三、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 12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 14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 14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股权分部不具备上市条件 ...... 14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 14

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 16

一、基本情况 ...... 16

二、股权控制关系图 ...... 16

三、主营业务情况 ...... 17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情况 ...... 17

五、其他情况 ...... 17

第三节本次发行的主要合同 ...... 20

一、华平股份与智汇科技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 20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 20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 25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 25

第五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析 ...... 27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 27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变动情况 ...... 28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 28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 ...... 29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 29

第六节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 ...... 30

一、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 30

二、技术变革风险 ...... 30

三、集团化管理风险 ...... 30

四、人才储备不足风险 ...... 30

五、行业竞争加剧和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 31

六、政策风险 ...... 31

七、因发行新股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的风险 ...... 31

八、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 31

九、股价波动风险 ...... 31

第七节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及未来分红规划 ...... 33

一、利润分配政策 ...... 33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 37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 38

第八节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 43

一、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 43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 ...... 43

释义

本预案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华平股份、发行人、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智汇科技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本预案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
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日
发行底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
认购协议、本协议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发行对象就其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股东大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预案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AVCONInformationTechnologyCo.,Ltd.股票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华平股份股票代码:300074注册资本:54,321.30万元法定代表人:吕文辉成立日期:2003年9月22日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权北路1688弄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54771530D经营范围:计算机软硬件及其他电子产品的设计、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安全监视报警器材的设计、安装,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疗器械经营,营养健康咨询服务,电信业务,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拟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二)本次发行的背景

1、政府对行业信息化发展的全面关注,有力地推动可视化应用的发展

由于安全防范与社会经济、生产活动密切相关,近年来,国家对城市安全与管理的高度重视,政府对行业信息化发展的全面关注,企业对业务模式创新的迫切需求,以及可视化增强社交的日益盛行,有力地推动可视化应用的发展,以“视讯+”为核心的行业可视化创新应用层出不穷,正在不断改变着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成为智慧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领先的视讯产品与应用提供商,华平股份关注可视化在当前及未来行业化应用的巨大市场机会,提出了“视讯+”行业化深度应用的理念。公司在提供音视频通讯产品的基础上,致力于将视讯技术平台化,积极推动视讯技术与相关行业业务应用及流程模式进行深度融合,并在此基础上推出了一系列“视讯+”行业的可视化应用解决方案,涵盖城市管控、应急指挥、银行保险、教育培训、医疗健康、融合通信等多个领域的行业可视化应用。

2、国家政策层面大力推动智慧城市、智慧社区发展

随着“十四五”规划的提出,智慧社区成为基层治理领域应用新焦点。此次爆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成为疫情联防联控的第一线,智慧社区通过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幅提升社区精细化治理、智能化服务和精准化决策能力,在此次防疫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据相关机构预计,到2022年,智慧社区市场规模将接近万亿元。

华平股份以互联网物业管理系统为主战场,利用标准化、物联网等技术,消除信息孤岛,将物管软件与各系统互通,形成物管平台,打造万物互联的生态智能社区。以社区O2O为战略起点,通过互联网场景应用,多层次互动营销体验等技术,打通线上线下流量入口,实现跨场景的智慧连接。此外,通过不断强化设备监控与运维、视频集中管控、消费行为轨迹、经营数据挖崛等“智慧管理”功能,使社区管理更高效,进而打造符合国家发展规划的智慧型社区生态体系。

3、国家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应急产业带来新的发展机遇

2018年4月16日国家组建应急管理部并推出一系列配套措施,反映出国家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将带动应急产业发展,应急产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前景可观。据国家相关部委预测,应急产业市场年容量约5000亿元,如

果包括所带动的相关产业链,市场年容量约10,000亿元。

华平股份经过多年的积累,在应急通信指挥领域已经实现“天空地井潜”多维一体的应急通信指挥应用。同时公司在消防应急领域具有较强的市场基础和技术优势,并且经过这些年诸如建国70周年庆典、全国两会、十九大会议、宁夏60大庆、金砖会晤、一带一路、G20峰会、APEC峰会等重大国内国际会议和活动保障服务,以及寿光洪灾、盐城响水爆炸、雅安地震、江西安徽抗洪抢险等重大灾害救援保障服务,赢得了相关行业客户的高度认可,坚持科技创新,未来在应急行业大有可为。

4、疫情推动线上教育的大规模实践,助力教育模式变更

教育部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出台《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线上教育教学资源建设与应用的意见》。疫情期间的“停课不停学”工作,全国中小学开展了一场“史无前例”“世无前例”的大规模在线教育实践。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三个课堂”应用的指导意见》,明确到2022年,全面实现“专递课堂”“名师课堂”和“名校网络课堂”在广大中小学校的常态化按需应用,建立健全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开不齐开不足开不好课的问题得到根本改变,课堂教学质量显著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信息素养持续优化,学校办学水平普遍提升,区域、城乡、校际差距有效弥合,推动实现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华平股份在原智慧教育产品基础上,推出新一代在线智慧教育可视化应用解决方案,实现了大规模线上教育,校校互联,师师互通,共建共享的线上教育平台,同时具备平台运维、资源开发、教学应用、接口开放等功能,满足各类教学资源平台的对接,同时还包含“三个课堂”应用功能;新一代在线智慧教育可视化应急解决方案,实现智慧、均衡的教学环境,可将各类不同设备信号汇聚,让校内的各种交流沟通覆盖到不同场景,实现人与人、校与校之间的多维度互动,并使身处偏远地区的孩子能享受同等质量的教育,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三)本次发行的目的

1、公司的业务拓展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

2020年,因受全球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在销售经营上面临一定的挑战,但公司仍紧紧围绕制定好的战略规划,积极适应市场变化,努力提升销售、技术保障、运营等各种能力,极力拉近与客户的距离,降低疫情带来的风险与消极影响,按照经营计划有序迈进。在发展路线方面,公司坚持行业化发展路线不变,积极拓展行业可视化应用业务。以“视讯+”技术为核心,以业务创新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拓“视讯+”技术的行业化创新应用业务,全面拓展视频通讯、智慧城市、应急指挥等行业可视化应用市场。在研发方面,公司加强研发的精准投入,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持续提升核心技术和综合解决方案能力。近年来,公司不断根据技术发展路径和行业需求的变化,通过对研发的精准投入,持续提升和巩固核心技术、平台、产品和综合解决方案能力。

公司业务的持续拓展和研发水平的有效提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若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作支撑,难以实现战略布局。

2、降低公司的经营与财务风险

公司目前已在平安城市、智慧城市的市场拓展上取得一定的成效,公司将以已承接的项目为基础,围绕“城市视频信息共享平台”,努力推动智慧城市业务的发展,使其成为自身业绩增加的重要来源。该类项目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筹集”建设模式,一般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项目的风险类别也很复杂,涉及政府、项目技术特性、社会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等。由此决定了该类项目从建造、交付等过程都存在一定风险,且也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为了更好应对以上风险,公司对流动资金存在着一定需求。

3、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智汇科技,截至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33,892,900股。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顺彭先生通过控制智汇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3,061,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6%。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9,920,901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

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叶顺彭先生间接持股比例将增加至25.34%。本次发行有助于巩固叶顺彭先生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三、本次发行方案概要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与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的方式。公司将在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智汇科技,智汇科技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2.86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P

=P

-D

送股或转增股本: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N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计算得出,即发行数量不超过69,920,901股(含本数),发行股票数量上限未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及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六)限售期

本次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八)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完成后,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十)发行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

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智汇科技。智汇科技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其参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构成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公司严格遵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公司董事会在表决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涉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表决中,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五、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是否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截至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33,892,900股。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顺彭通过控制智汇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3,061,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56%。

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9,920,901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将由533,892,900股变更为603,813,801股,实际控制人叶顺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更为152,982,67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34%,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六、本次发行是否导致股权分部不具备上市条件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将发生变化,但不会导致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

七、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取得批准的情况及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的批准和核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于2021年11月15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发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

1、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

2、深交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审核和注册以及上述审核和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节本次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智汇科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定对象。智汇科技以现金方式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智汇科技投资(深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NUCP7K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登记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邱春晓
成立日期2017-08-10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2F1201室(H房)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科技项目投资(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消防器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零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为深圳集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叶顺彭

二、股权控制关系图

三、主营业务情况

智汇科技成立于2017年8月10日,主要从事投资实业和投资咨询。

四、最近一年简要财务情况

单位:元

科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总额346,390,031.10
负债总额551,397,029.30
净资产-205,006,998.20
营业收入0.00
利润总额-289,112,444.79
净利润-289,112,444.7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434,053.79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100,109.94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918,782.7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584,838.92

五、其他情况

(一)最近五年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2019年,智汇科技、叶顺彭、智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陈昊旻发生民间借贷纠纷,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陈昊旻向法院申请撤诉。2020年1月2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106民初380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陈昊旻撤回起诉。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五年内,除上述事项外,智汇科技自成立至今未受过其他与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

(二)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前,智汇科技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也不会导致其与公司之间产生新的同业竞争;本次向智汇科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发行预案公告前24个月内重大交易情况

本次发行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公司与智汇科技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

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智汇科技承诺,参与此次认购的资金来自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认购资金的相关要求,不存在资金来源不合法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对外公开募集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华平股份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华平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智汇科技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

第三节本次发行的主要合同

一、华平股份与智汇科技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1、合同主体

股份发行方(甲方):华平股份股份认购方(乙方):智汇科技

2、签订时间

甲方与乙方于2021年11月15日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股票认购协议》。

(二)认购方案

1、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甲方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不超过69,920,901股,股票面值为人民币1元。最终认购股票数量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发行数量确定。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9,920,901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86元,认购总价款为200,000,000.00元。

本次发行的股票拟在深交所上市,股票具体上市安排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与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商后确定。

2、认购价格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经甲乙双方协商,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2.86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均价的80%。

双方确认,若甲方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及发行价格的调整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式如

下:

(1)发行价格的调整公式如下:

派息:P1=P0-D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息/现金分红,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2)发行数量的调整公式如下:

Q1=Q0*P0/P1其中,Q1为调整后发行数量,Q0为调整前发行数量,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如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予以调减的,则乙方认购的股票数量将按照各自原认购的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原股票总数的比例相应调减。乙方同意不可撤销地按上述约定的价格确定条件以现金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3、认股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与股票交割

乙方应按照依本协议确定的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于收到甲方发出的认股款缴纳通知后,按照甲方认缴通知书上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资金一次性足额汇入甲方委托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

认购资金来源:乙方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资金为其自筹合法资金(含自有资金、借贷资金);乙方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及其出资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乙方不得接受甲方以任何方式提供的财务资助或补偿。

在乙方支付认股款后,甲方应尽快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本次发行股票的合法持有人。

4、限售期

乙方此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方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限售期结束后,乙方减持还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于本协议签订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数量及价格向乙方发行股票,并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票认股协议股票的登记托管手续。

(2)本次发行系甲方目前根据其自身需要拟进行的安排,该等安排可能会根据审批情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变化由甲方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考虑,该等安排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的合同义务。

(3)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2、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配合甲方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在签署本协议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审议认购甲方本次发行事宜,签署相关文件及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等。

(2)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以现金认购此次发行股票的缴资和协助验资义务。

(3)保证其于本协议项下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其他合法来源资金。

(4)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5)保证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所规定的限制股票转让期限内,不转让其于本协议项下所认购的甲方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若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及认股缴纳通知书缴纳股票认购款的:

乙方延迟缴纳认购款项的,每延迟一日乙方应以其认购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交付认购款项义务超过30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终止其认购资格,并要求乙方以其认购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3、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五)协议的生效、有效期及终止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本次发行获得华平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发行获得华平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本协议的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同意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止。

3、出现以下情形时本协议终止,双方均不负法律责任。

(1)本协议约定的甲、乙双方之义务履行完毕;

(2)本协议约定之有效期届满双方协商一致决定终止发行;

(3)甲方根据其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认为本次发行已不能达到发行目的,而主动向监管机构撤回申请材料;

(4)甲方本次发行的方案未能依法取得甲方股东大会批准;

(5)中国证监会决定不予同意本次发行注册;

(6)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且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若本协议依据上述第(2)(3)(4)(5)(6)(7)项约定终止,双方应恢复原状,且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甲乙双方应当友好协商妥善处理本次发行的善后事宜;乙方已经缴纳相关款项的,甲方同意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返还。

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0万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分析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拟使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二)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

1、公司的业务拓展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

2020年,因受全球爆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在销售经营上面临一定的挑战,但公司仍紧紧围绕制定好的战略规划,积极适应市场变化,努力提升销售、技术保障、运营等各种能力,极力拉近与客户的距离,降低疫情带来的风险与消极影响,按照经营计划有序迈进。

在发展路线方面,公司坚持行业化发展路线不变,积极拓展行业可视化应用业务。以“视讯+”技术为核心,以业务创新为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积极开拓“视讯+”技术的行业化创新应用业务,全面拓展视频通讯、智慧城市、应急指挥等行业可视化应用市场。

在研发方面,公司加强研发的精准投入,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持续提升核心技术和综合解决方案能力。近年来,公司不断根据技术发展路径和行业需求的变化,通过对研发的精准投入,持续提升和巩固核心技术、平台、产品和综合解决方案能力。

公司业务的持续拓展和研发水平的有效提升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若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作支撑,难以实现战略布局。

2、降低公司的经营与财务风险

公司目前已在平安城市、智慧城市的市场拓展上取得一定的成效,公司将以已承接的项目为基础,围绕“城市视频信息共享平台”,努力推动智慧城市业务的发展,使其成为自身业绩增加的重要来源。该类项目主要采用“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社会筹集”建设模式,一般周期长、投资大、涉及面广,项目的风险类别也很复杂,涉及政府、项目技术特性、社会经济环境、政治环境等。由此决定了该类项目从建造、交付等过程都存在一定风险,且也存在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的风险。为了更好应对以上风险,公司对流动资金存在着一定需求。

3、维护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智汇科技,截至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533,892,900股。本次发行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叶顺彭先生通过控制智汇科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83,061,77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56%。

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69,920,901股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不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叶顺彭先生间接持股比例将增加至25.34%。本次发行有助于巩固叶顺彭先生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促进公司稳定发展。

本次公司拟以不超过20,000万元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需求,有助于缓解公司在主营业务经营的资金压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有利于公司的经营业绩提升和业务的长远发展。

第五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对公司影响的讨论与分

一、本次发行后公司业务及资产整合计划、《公司章程》、股东结构、高管人员结构、业务结构的变动情况

(一)业务变化情况及资产是否存在整合计划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主营业务保持不变,不涉及对公司现有资产的整合,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及资产产生重大影响。若公司在未来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的股本总额将增加,股东结构将发生一定变化,本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根据相关约定、规定和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修订《公司章程》涉及股本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除前述外,截至本预案公告日,本公司尚无其他修改或调整《公司章程》的计划。

(三)股东结构的变化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为智汇科技,持有公司15.56%的股份,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顺彭先生。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结构将根据发行情况相应发生变化,将增加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30%的普通股股票。按照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上限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量将由533,892,900股变更为603,813,801股,实际控制人叶顺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变更为152,982,67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34%,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高管人员结构的变化情况

公司的高管人员结构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五)业务结构的变化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以视音频通讯产品和图像智能化集成应用的研发设计为核心,为用户提供视频会议、应急指挥、智慧城市(安防监控、平安城市、智能交通等)、在线教育、视频呼叫中心等可视化应用解决方案。本次发行完成后,主营业务保持不变。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财务状况变动情况

(一)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较大幅度提升,资本实力加强,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对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具有积极作用,公司竞争能力将大大加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公司整体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随着公司在智慧城市等领域布局的逐步完善,公司的营业收入及利润规模将会得到较大提升。

(三)对公司现金流量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并有效缓解公司日常营运资金需求增加所带来的现金流压力。

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等变化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会造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发生变化,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产生新的同业竞争和其

他新的关联交易。同时,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确保本公司依法运作,保护本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不受损害。本次发行将严格按规定程序由本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是否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发行完成后,不存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人违规占用本公司资金、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本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五、公司负债结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是否存在负债比例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截至2021年6月30日,公司合并口径资产负债率为22.24%。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将有所提高,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公司不存在通过本次发行大量增加负债(包括或有负债)的情况,也不存在资产负债比率过低、财务成本不合理的情况。

第六节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说明投资者在评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除本预案提供的其他各项资料外,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生效和完成尚需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准后方可实施。能否取得上述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以及最终取得上述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的时间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二、技术变革风险

公司现有业务及未来拓展的业务所处领域技术变革迅速,特别是近年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迅速发展对行业技术水平、商业模式都产生了较大影响。尽管公司在信息技术行业经营多年且在研发方面具备相当实力,但仍然存在未能把握行业发展方向或落后于技术革新和新商业模式的可能,从而影响公司现有业务的发展和布局,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三、集团化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以及投资并购的实施,公司的管理跨度越来越大,对管理层的管理与协调能力,以及公司在文化融合、资源整合、技术开发、市场开拓等方面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和人才发展等不能跟上公司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并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将给公司未来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一定的影响。为此,公司将与子公司的核心团队和管理层建立一个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交流、沟通机制,保证及时获取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人员状态,使公司较快地进行文化和管理的融合,达到有效的管控,降低风险。

四、人才储备不足风险

公司是一家技术、人才密集的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公司的业务发展对技术人员,尤其是具备复合专业背景的核心技术人员具有一定的依赖。公司在智慧城

市等领域布局的过程中,迫切需要一支高端技术人才队伍,并配备相应的管理、销售人才,相关人才储备的不足,将会对公司今后的发展产生较大影响。

五、行业竞争加剧和毛利率水平下降的风险

我国多媒体通信行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行业集中度较低,竞争较为激烈,且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力扶持与行业发展前景的持续看好,以及移动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国内众多企业纷纷拓展多媒体信息系统行业解决方案业务,公司面临行业竞争可能进一步加剧的市场风险,如果公司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竞争优势可能被削弱,从而面临市场占有率降低、毛利率水平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六、政策风险

目前,我国智慧城市行业正处在变革阶段,相关的政策法规体系正在逐步制订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将进一步促进我国智慧城市行业有序、健康地发展;但政府的政策也有可能不同程度地造成利益的重新分割,公司的智慧城市布局可能会此影响。

七、因发行新股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上升,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新老股东共享,将可能导致原股东分红减少。随着公司智慧城市领域布局的逐步完善,公司的盈利水平将逐步提升,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

八、每股收益与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规模将上升,短期内将会导致公司整体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九、股价波动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司基本面的变化将可能影响公司股票的价格。此外,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国家重大

经济政策的调控、股票市场供求变化以及投资者心理变化等因素,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给投资者带来风险。此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方能完成,在此期间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可能会出现波动,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投资者的收益,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七节公司利润分配情况及未来分红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对应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公司管理层、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政策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扣除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后的余额的30%。

(五)现金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与上一年度相比保持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

2、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远程视频会议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八)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

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3、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十一)利润分配的顺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为:

1、弥补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

2、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普通股股利。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最近三年利润分配及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一)最近三年利润分配情况

1、2018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2、2019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2,400,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43%,最高成交价格为4.54元/股,最低成交价格为4.1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272,950.96元(含交易费用)。鉴于公司2019年度已回购股份2,400,600股,成交总金额为10,272,950.96元(含交易费用),因此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方面的资金需求,故公司2019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2020年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0年度,公司累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3,343,400股,成交总金额为14,739,618.95元(含交易费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

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因此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且考虑到公司未来业务方面的资金需求,故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现金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018-2020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情况如下表所示:

年度现金分红的金额(万元)(含税)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合并报表净利润(万元)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净利润的比例
2018年1,280.661,050.660.00%
2019年1,026.601,596.631,369.5974.96%
2020年1,473.962,266.492,526.9258.33%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合计(万元)2,500.56
最近三年年均可分配利润(万元)1,649.06
最近三年累计现金分配利润占年均可分配利润的比例151.64%

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18年度未进行现金分红,已在2018年度报告中披露未分红原因,独立董事已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2019年度已回购股份2,400,600股,成交总金额为10,272,950.96元(含交易费用),2020年度已回购公司股份3,343,400股,成交总金额为14,739,618.95元(含交易费用),因此公司最近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符合公司章程。

(二)最近三年未分配利润使用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的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支持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为了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股份分红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

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特制定《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发展阶段、项目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实施利润分配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对应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利润分配的方式、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现金分配的条件: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20%,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扣除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后的余额的30%。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与上一年度相比保持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不会造成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不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及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一)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方案。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远程视频会议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三)为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意见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制定和修改过程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公司应通过投资者电话咨询、现场调研、投资者互动平台等方式听取有关投资者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配或者按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可以采用网络投票、远程视频会议或其他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规划的生效机制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节董事会声明及承诺事项

一、关于除本次发行外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有其他股权融资计划的声明

根据公司未来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考虑公司的资本结构、融资需求以及资本市场发展情况,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外,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业务情况确定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安排其他股权融资计划。若未来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资产负债状况需要安排股权融资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测算假设及前提条件

(1)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不考虑股权激励等其他因素所导致的股本变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69,920,901股(含本数)。按照本次发行的数量上限计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603,813,801股。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仅为估计,最终发行数量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假设最终募集资金总额为2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2)假设本次发行方案预期于2021年12月底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的判断,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根据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公告,公司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66.49万元,非经常性损益为952.86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事项后,2020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3.63万元。

假设发行人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2020年度相比出现如下三种情形(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维持不变):

假设1: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与2020年度持平,即为1,313.63万元;

假设2:公司经营状况有所改善,预计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度增加10%,即1,444.99万元;

假设3:公司经营状况改善明显,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2020年度增加20%,即1,576.35万元。

上述盈利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未考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1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发行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本测算未考虑本次募集资金投入对公司生产经营、盈利能力(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5)本测算假设公司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或派发红股。

(6)在预测2021年每股收益时,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

(7)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8)在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及测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及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2、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和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结果如下:

假设1:公司2021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0年度持平
项目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普通股总股本(股)533,892,900533,892,900603,813,801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22,664,893.0722,664,893.0722,664,893.0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13,136,252.1913,136,252.1913,136,252.1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0.040.0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40.040.0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20.02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8%1.93%1.9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1.09%1.12%1.12%
假设2:公司2021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0年度上升10%
普通股总股本(股)533,892,900533,892,900603,813,801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22,664,893.0724,931,382.3824,931,382.3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13,136,252.1914,449,877.4114,449,877.41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0.050.0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40.05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30.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20.030.0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8%2.12%2.1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1.09%1.23%1.23%
假设3:公司2021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较2020年度上升20%
普通股总股本(股)533,892,900533,892,900603,813,801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22,664,893.0727,197,871.6827,197,871.6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元)13,136,252.1915,763,502.6315,763,502.6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40.050.05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40.050.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20.030.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20.030.0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78%2.30%2.30%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1.09%1.34%1.34%

注:上述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资金不能立即产生相应幅度的收益,需要经历一定的运营周期,因此短期内对公司业绩的增长贡献可能较小,公司长期股东回报的提升仍需通过进一步做强主业、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来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谨慎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改善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分析详见本预案中“第一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概要”之“二、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以及“第四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本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本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竞争力,该等项目未涉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发生改变。

(五)公司应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填补措施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对公司股东回报的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法合规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业务资源整合,争取充分发挥公司内部协同效应;并积极推进市场推广和业务开拓,争取实现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2、提高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提升经营效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继续着力提高内部运营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完善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费用控制,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同时,公司将持续推动人才发展体系建设,优化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强化风险管理措施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此外,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不断提高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领域的风险管理能力,加强重点领域的风险防控,持续做好重点领域的风险识别、计量、监控、处置和报告,全面提高本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和稳定的分红决策与监督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透明性和可持续性,公司制定了《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公司发展战略,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本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或要求,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2、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保证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或要求,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之盖章页)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1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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