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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15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0年7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中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于2020年6月24日经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成就,董事会确定2020年7月1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获授的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且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禁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董事会中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同意确定2020年7月15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以2.25元/股的价格向21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临时)会议及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郝先经 高 洁 徐国亮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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