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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内部审计制度(2022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4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职责,规范内部审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履行保密义务并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态度。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能,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合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组织架构,实行集中管理或分级管理,必要时可以在分子公司设立内部审计分支机构和专员,其职权另行规定。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所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接受内部审计专业的继续教育并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同时遵守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公司应重视内部审计人员的培养和发展,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对其在工作中获悉的公司机密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批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他人或组织。

第十条 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或遇到有损客观性原则的事项应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一条 总部及所属各级子(分)公司(包括个人)均不得拒绝、阻碍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行使内部审计职权,不得无故限制内部审计人员接触记录、限定工作范围、人员以及实物资产、经费等,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不受本公司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审计查证,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本公司制度的行为或事项,有权向内部审计机构举报。内部审计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管理制度和年度审计计划,落实内部审计机构的管理、内部审计活动以及外包业务的具体工作,实施审计质量控制,监督被审计单位整改,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对审计工作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业务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六条 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涉及到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按要求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和提供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的主要权限:

(一)提议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工作会议;有权参加或列席被审计单位与审计职责履行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调阅或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文件、会议记录和电子数据等资料,查验被审计单位实物,观察有关设施、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等,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或阻挠;

(三)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及改进建议;

(四)对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汇报、反映情况;

(五)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子公司的舞弊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目标,确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确定审计对象和制订审计实施方案。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并组织人员编制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三)发出审计通知书。应于现场审计工作开始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发出审计通知书(特殊事项除外);对于特殊事项,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可不予提前通知被审计对象;

(四)现场审计。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要根据工作的具体要求,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撰写现场审计小结,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在与被审计对象沟通前完成对项目组成员审计小结的汇总工作;

(五)与被审计对象沟通、交换意见。被审计对象如对现场审计结论有异议,应于交换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将其反馈意见书面送交内部审计机构,视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客观性和合理性做出是否复审的决定;

(六)形成审计报告,做出处理决定。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其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

(七)督促整改。审计报告经董事会或管理层审批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督促被审计对象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报送整改情况并对其进行后续检查;

(八)建档与保存。内部审计人员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建立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

(九)年度审计总结。年度终了后,内部审计机构应编制年度工作总结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及时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二十条 对于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公司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与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

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省、市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内部审计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的遵循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控制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在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时发现存在的薄弱环节,内部审计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10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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