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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升科技:关于应收账款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5

证券代码:300073 证券简称:当升科技 公告编号:2021-061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账款诉讼进展的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披露了公司及子公司江苏当升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苏当升”)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有关应收账款诉讼事项,并于2019年12月3日、2020年1月22日、4月16日、5月7日、6月16日、8月26日、10月15日、10月29日、11月13日、2021年2月1日、3月1日、3月23日、4月19日、5月6日分别在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中披露了本次应收账款诉讼及回款的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现将近期应收账款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北京法院审理进展

2020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诉讼事项作出一审判决: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24,215,726.4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司支付货款96,520,03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判决第二项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应该支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李向前对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上述应支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应收账款诉讼及回款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案件诉讼费用、上诉费用由公司承担。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的诉讼事项作出终审判决,并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终798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162,878.63元,由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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