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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聚环保: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2022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5

证券代码:300072 证券简称:三聚环保 公告编号:2022-035债券代码:112899 债券简称:19三聚Y1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

(第一期)2022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特别提示: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将于2022年05月05日支付2021年04月30日至2022年04月30日期间的利息并兑付本金。

1、债券简称:19三聚Y1;

2、债券代码:112899;

3、债权登记日:2022年04月29日

4、最后交易日:2022年04月29日

5、债券摘牌日:2022年05月05日;

6、本息兑付日:2022年05月05日;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全称: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

2、发行规模:3.33亿元。

3、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为100元。

4、债券期限及发行人的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以每3个计息年度为一个周期(“重新定价周期”)。在每3个计息年度(即每个重新定价周期)末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3年(即1个重新定价周期),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选择在该重新定价周期到期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若发行人选择延长债券期限,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30个交易日,在相关媒体上刊登续期选择权行使公告和票面利率调升公告。选择延长债券期限后,从第2个重新定价周期开始,每个重新定价周期适用的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1个基点为0.01%)。

5、递延支付利息权: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债券条款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每笔递延利息在递延期间应按当期票面利率累计计息。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10个交易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6、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任意一项,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

7、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除外)。

8、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四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发行人审计机构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本期债券计入权益事项出具专项意见书,认为本期债券计入权益的会计处理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9、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②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变更日距付息日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第四条关于如何区分权益工具和债务工具的规定,以及《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①由发行人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②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公司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

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发行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赎回本期债券。10、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7.00%。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2、起息日:2019年4月30日。

13、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4月30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4、兑付日:若在某一个重新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3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5、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在发行人不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的情况下,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6、增信措施:本期债券由北京海国鑫泰投资控股中心(现已更名为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7、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最新跟踪评级报告,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A。

18、主承销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9年5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1、登记、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兑付兑息方案

按照《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

续期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9三聚Y1”票面利率为7.00%,本次本息兑付每1手(面值人民币1,000元)“19三聚Y1”派发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1,070.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本金及利息为人民币1,056.0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本金利息为人民币1,070.00元。

三、债券兑付兑息情况安排

1、本期债券本息兑付权益登记日:2022年04月29日

2、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2022年04月29日

3、本期债券摘牌日:2022年05月05日

4、本息兑付日:2022年05月05日

四、债券兑付兑息对象

本次本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2年4月2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9三聚Y1”债券持有人。

五、债券兑付兑息方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本息兑付。

在本次本息兑付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息划付给相应的本息兑付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本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本息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等规定以及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兑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人大北路33号1号楼大行基业大厦9、10、11、12层

法定代表人:张鹏程

联系人:张冠卿

电话:010-82685562

传真:010-82684108

邮政编码:100080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D座17层法定代表人:冯鹤年联系人:罗四平电话:010-85127795邮政编码:100010

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聚环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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