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修订对照表
|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 1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对担保事项的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具体责任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相关人员违规情况予以确定。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不得为非海淀区区属国有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四)、(五)(七)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本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对担保事项的规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具体责任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相关人员违规情况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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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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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6年06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