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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谊嘉信: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2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指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本院”)下达的《决定书》((2021)京01破申82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

2、2021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京01破申82号),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

3、预重整为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的程序,人民法院将结合上述流程综合判断公司是否符合重整条件以及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并依法裁定是否受理。该重整能否最终成功即法院是否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重大不确定性。不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4.1第(七)项的规定,公司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拟向法院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69),该事项已经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3月2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下达的《决定书》(2021)京01破申82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2021年4月12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下发的《决定书》((2021)京01破申82号),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2021年3月26日,本院决定对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启动预重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公开竞争,本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负责人:高美丽)。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监督债务人履行《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义务,并及时向本院报告;

(四)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组织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

(五)根据需要指导和辅助债务人引进重整投资人;

(六)根据情况向本院提交终结预重整程序的申请或预重整工作报告。

二、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并成功实施重整,将有利于化解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强化主营业务,优化业绩表现。如果不能顺利实施,公司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

三、风险提示

1、本次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前的程序,公司是否能否最终成功即法院是否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

2、如公司本次预重整成功,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0.4.1第(七)项的规定,公司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3、如公司正式进入重整,将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法院受理了重整申请后,如果管理人或者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且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或者重整计划未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公司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4、如果公司被裁定破产,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4.17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章制度进行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1)京01破申82号)。

特此公告。

北京华谊嘉信整合营销顾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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