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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文剑平先生、刘涛先生、孔维健先生、刘小丹女士、杜晓明先生、高德辉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将届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过对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凯军先生、王月永先生、傅涛先生的教育背

景、工作履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其中王月永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且距离上次卸任公司独立董事时间已满十二个月,符合再次被提名的条件。我们未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其任职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任职资格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确定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符合公司目前经营现状,有利于强化公司董事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及经营效益,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制定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津贴,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弥勒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弥勒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加强项目经营建设。同时公司为弥勒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次融资租赁提供担保,有利于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的实施。本次弥勒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交易遵循公平、公正、公允合理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弥勒碧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五、《关于向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为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是为了满足德阳市旌辉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建设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拓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67,000万元担保总额,提供13.33%的反担保,反担保金额不超过8,931万元,反担保期限为从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三年或至主债权消灭且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承担任何保证责任之日止(先到为准)。同时公司以持有的德阳市旌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实缴的35.67%股权质押给德阳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六、《关于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太原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1,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

69.7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49,487万元,业务期限为20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独立董事:谢志华、王凯军、傅涛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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