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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水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4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业务期限为13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二、《关于变更为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部分事项的议案》;

益阳国开碧水源水务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本次变更担保金额有利于降低公司整体对外担保额度。被担保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变更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变更担保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变更事项。

三、《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一)》;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

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地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综合授信期限为1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

四、《关于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二)》;

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北京碧水源膜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外支行申请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综合授信期限为1年,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年。

五、《关于提前终止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7年4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

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北京碧水源博大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提前还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关于提前终止为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3年9月3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相关事项的内容及决策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要求。本次公司提前终止该项为内蒙古东源水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事项是基于该项目已提前还款,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本次提前终止担保事项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交易定价合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谢志华、王凯军、傅涛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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