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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华电: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6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或“公司”)融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融资风险,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规定,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保证筹措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所需的资金;

(二)保证融资方案的拟定与审批、融资合同协议的审核与签订、融资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以及还本付息的审批与办理程序明确合理;

(三)保证资金安全与合理使用,按合同规定偿还企业的债务;

(四)建立职责分工、权限划分明确、人员配备合理的组织管理体系。

第二条 融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人民银行《银行法》等。

(二)所有融资由集团统一管理筹措。

(三)根据集团战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及资本市场的情况在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融资政策。

(四)综合权衡,降低成本,根据公司业务合理配置金融负债的结构。

(五)适度负债,防范风险。

(六)银行类金融机构发展原则

1、公司应按照资源交换对等的原则匹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根据公司不同阶段的业务需求,发展不超过两家银行作为战略伙伴关系,避免分散公司资源;

2、以战略伙伴关系银行为主办行,将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数量控制在一定规模内,总共不超过10 家;

3、公司发展合作银行,以政策性银行、大型国有银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等为优先顺序。

第二章 融资工作内容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与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政府以及个人之间发生的与融资相关的各项活动的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集团财务部应在每年年初,梳理存量金融债务状况,分析金融债务结构与业务的匹配程度;具体需结合(一)上一年度中标合同的结构和金额,(二)公司整体对金融负债的目标;(三)公司信用状况;最终确定当年部门融资目标;同时规划集团整体金融债务的结构组成。

第五条 集团融资途径主要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融资以及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个人之间发生的直接借贷等融资方式。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授信项下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保函、票据承兑、保理及项目融资等银行融资业务及信托计划、金融租赁/融资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业务。

第六条 集团财务部应在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和保证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融资成本,规避金融风险,维护集团在资本市场的正面形象。

第七条 集团财务部应每季度结合当前集团债务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金融市场情况等多重因素进行筹资活动及未来负债的分析与评价,达到合理控制融资成本,及时预判潜在风险的目的,便于集团融资活动的长期开展。

第三章 融资管理要求

第八条 集团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的融资活动由集团财务部负责整体协调、集中管理,统一制定、安排、实施融资方案,统一对外提供相应的融资资料,开展融资工作。

第九条 债务融资由集团财务部统一安排谈判签约,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下属分子公司未经申报审批,不得擅自对外举债或借款;同时要保证对外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严谨性、保密性,还要做到不得在任何场合做出有损公司形象的行为与言论,对任何自身行为负责,对集团负责。

第四章 融资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条 本年度融资目标在每年年初,由集团财务部经理形成本年度融资计划,报集团财务总监、董事长审批后,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长、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租赁、信托计划等融资方式。间接融资由集团财务部项目具体办理人员提出融资方案申请,报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请示集团财务总监审核,最终由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实施。同时,应根据公司章程取得决议性或决定性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融资,由项目经理根据集团的融资规定履行申请手续,经由集团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由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同时,应根据项目公司章程形成决议性或决定性文件。涉及需要母公司担保的项目融资,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该项目融资的担保事项并形成决议性或决定性文件,也要与证券部确认对外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以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整体授信额度应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额度范围内实施,如果超过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额度,应报集团证券部,申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融资以及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个人之间发生的直接借贷。债务类直接融资由集团证券部项目具体办理人员提出融资方案,报集团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请示集团财务总监批准,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集团总经办与证券部配合加签后方可实施。同时,应根据公司章程取得决议性或决定性文件,再与证券部确认对外披露事宜。以上,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业务申请表,见附件1《金利华电融资业务申请表》。

第五章 融资管理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 公司授信业务管理:

(一)集团财务部负责银行授信人员,每年根据现有银行授信情况,维护更新银行授信情况表,保证数据及时更新准确无误。银行授信到期前3 个月开始准备新一轮续授信工作。保证银行授信额度连贯、有效、可用;

(二)新增或现有授信银行开展授信合作需由集团财务部授信业务人员以邮件形式提交银行授信方案申请,由财务部经理根据银行所能提供的资源及集团需求情况进行审核,同时报送集团财务经理及集团财务总监,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授信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用章流程要求在OA中提交用章申请;

(四)银行授信项下关于非融资性保函授信额度的使用,需业务申请部门在OA中提交保函开具申请流程,待OA审批完成后,由财务部人员对接银行安排保函开具事宜。

第十六条 间接融资中的短期债务融资等业务管理:短期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及期限少于一年的其他间接融资。具体流程:

(一)集团财务部根据集团资金实际情况及现有银行授信额度情况,同时匹配集团付款安排等情况制定合理提款计划;

(二)由集团财务部项目具体办理人员以邮件形式提出具体融资方案申请,报集团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请示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集团财务部负责签订与融资相关的短期债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合同”、“信托借款合同”(以下简称“短期债务合同”)等,合同签订完成后,相关经理应监督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短期债务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及抵质押担保等;

(四)短期债务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用章流程要求在OA中提交用章申请;

(五)集团财务部在短期债务资金到位当日以邮件形式告知财务部人员、集团财务经理、集团财务总监、资金组及相关财务人员,并按照债务情况在集团债务总表及明细表中登记,邮件涉及债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

(六)集团财务部应建立融资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金归还情况,如遇短期债务提前归还或主动归还债务的需及时以邮件形式经财务经理及财务总监审批后,提醒资金组及时安排相应资金归还债务。

第十七条 间接融资之长期债务融资等业务管理:长期债务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具体流程如下:

(一)长期债务融资需集团财务部的项目融资人员与业务部详细沟通,了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项目立项及其批复、项目环境评估报告及其批复、公司内部批准文件、需要借款金额/资金缺口数额、用款时间与计划、还款期限与计划等情况后,决定采用何种长期融资借款方式借入资金;

(二)由集团财务部具体办理人员充分了解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可行的融资方案申请,以邮件形式先经过项目公司总经理、管理中心财务总监初审,报集团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请示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集团财务部负责签订与融资有关的长期债务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长期借款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信托借款合同”等(以下简称“长期债务合同”),长期债务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种类、用途、贷款金额、利息率、贷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和资金来源、违约责任及抵质押担保等;

(四)长期债务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用章流程要求在OA中提交用章申请;

(五)集团财务部在借款到位当日以邮件形式告知财务部人员、集团财务经理、集团财务总监、资金组、项目财务等相关人员,并按照债务情况在集团债务总表及明细表中登记,邮件涉及债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

(六)集团财务部应建立融资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金归还情况。如遇长期债务提前归还或主动归还债务的需及时以邮件形式经集团财务经理、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后,提醒资金组及时安排资金归还债务。

第十八条 直接融资等业务管理:直接融资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融资以及与企事业单位、政府、个人之间发生的直接借贷等。具体流程:

(一)集团财务部的项目具体办理人员需沟通集团内具体业务部门人员,形成需求情况汇总,并根据融资款项的用途及用款项目背景情况;具体用款与还款计划;需要融资量级与可形成的担保方式与内容等情况,与金融机融资方案沟通后出具实际可行的融资计划方案;

(二)融资方案出具后由集团财务部项目具体办理人员以邮件形式提报集团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请示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此类业务需通过战略与证券部加签,同时需根据公司章程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形成相关决议性文件,并与证券部确认披露情况。

(三)集团财务部负责签订与公司债、短融劵、中期票据等相关的一系列债

务合同,并监督对应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债务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息率、借款期限、利息及本金的偿还方式、违约责任及抵质押担保等要素;

(四)直接融资类业务合同的签订应严格按照用章流程要求在OA中提交用章申请;

(五)集团财务部在公司债、短融债、中期票据等类型的债务资金到位当日以邮件形式告知集团财务部人员、集团财务经理、集团财务总监、资金组等相关人员,并按照债务情况在集团债务总表及明细表中登记,邮件涉及债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

(六)集团财务部应建立融资资金台账以详细记录各项资金的筹集、运用和本金归还情况。如遇到直接融资类业务提前还本、提前付息等情况,应及时以邮件形式经集团财务经理及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后,提醒资金组安排资金归还债务。

第十九条 债务逾期风险管理

(一)关于债务逾期的以下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第一时间告知战略与证券部,并配合其进行信息披露工作:

(1) 预期到期债务不能按时归还;

(2) 到期债务因不能按时偿还,造成逾期、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或其他形式债务逾期情况;

(3) 逾期债务顺利化解后。

(二)预期到期债务不能按时偿还时,应积极提前与银行、租赁公司、担保公司等债权人协商展期方案或其他债务重组方案。

第二十条 抵质押及担保管理:

(一)集团项下任何资产未经许可,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抵质押及担保。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项目资产设施、存货、房产、土地等形式;项目类合同需提前发给集团财务部审核,确定合同条款内容满足融资需求,不应存在任何有损集团公司利益及任何不合理抵质押及担保条款;

(二)如因融资需要进行抵质押及担保业务,需由业务部门提交申请,集团财务部经理根据当前集团抵质押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操作并形成相关实施方案。

(三)具体实施环节由相关人员根据对接金融机构要求准备资料,并提交给

金融机构进行办理,对于相关抵押及质押需要到相应的政府机构进行相关环节的,需要我司相关办理人员按照集团内部资料使用管理办法外借办理过程中需要的印鉴及证照,具体使用环节需要严格遵守集团相应要求,保证使用规范的同时,做到不滥用不遗失,对外借使用的各类公司物品严格保管。

(四)抵质押及担保等工作完成后,具体办理人员需要及时以邮件形式告知集团财务部人员、集团财务经理、集团财务总监、资金组等相关人员,邮件涉及债务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要素,并按照债务情况在集团债务总表及明细表中登记;

(五)对应抵质押文件、担保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归档并留存。

第六章 对外担保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的范围及管理:

(一)本文所规定的对外担保,均是指由于重大经营项目融资需求,集团母公司向全资、控股及参股子公司为项目初期建设所发生的融资提供增信担保。

(二)对外担保业务与项目融资业务属于一体化业务,由集团财务部项目融资人员统一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外担保调查:项目融资经理,应收集被担保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公司的证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相关的批准性文件等,并对被担保项目进行必要的风险评估与合法性评估等,同时形成相应的说明或报告。

第二十三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

(一)对外担保由项目融资经理发起审批流程,报集团财务部经理审核同意后,请示集团财务经理及集团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外担保应根据公司章程经集团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才可进行对外担保,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三)对外担保合同需经集团法务审核后方可签署。

第二十四条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

(一)项目融资经理负责担保合同签署事宜。

(二)项目融资经理在担保合同签署后,及时收集整理扫描归档担保合同,并登记相应台账。

(三)项目融资经理应按季度收集被担保方的财务报表,每半年收集被担保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经营情况等形成相应报告,并报送主管领导。同时每半年向主管领导及相关部分报送对外担保的担保数据。

(四)对外担保提前终止或正常终止的,应由项目融资经理写明提前终止原因,经被担保主体所属财务经理、集团融资经理、集团财务经理及集团财务总监审批通过后终止担保事项,同时应办理资产解押手续或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并及时向战略与证券部报备提前终止担保情况。更新相应台账信息。

(五)如有对担保人担保事项进行变更的,需重新按照担保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七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债券、短融劵、中期票据等类型的融资,均属于债务类融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使用应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用途保持一致,如无特殊情况不得挪作他用,原则上专项资金的使用用途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应设专户专门管理,设置台账登记资金的使用情况,明确资金流向。每半年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将债务类融资的情况体现在半年报、年报中或出具定期检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 公募性质的专项资金因特殊需求需要进行用途变更的,需由申请人写明变更原因及变更后的用途并以邮件形式发送集团融资经理、集团财务经理、集团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经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等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用途变更,同时需对变更内容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私募性质的专项资金因特殊需求需要进行用途变更的,需由申请人写明变更原因及变化后的用途并以邮件形式发送集团融资经理、集团财务经理、集团财务总监审批后,方可进行用途变更,并符合此类债务融资的相关规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

附件1

金利华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业务申请表

融资申请部门:
项目申请人:
融资项目名称:
融资金额:融资利率:
融资方式:□银行授信 □短期借款 □长期项目借款 □融资租赁 □开户 其他:
担保方式 :
融资类别:□集团端 □项目端
详细情况:
申请部门财务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总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财务部经理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财务总监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集团董事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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