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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吴晖)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大家好!本人作为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审慎地行使公司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力,参加2023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会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向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吴晖,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0年4月出生。浙江工商大学财会学院教师,硕士,会计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浙江工商大学教学督导组副组长、曾担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系主任、青年教师指导室主任。截止目前,除担任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外,还担任杭州格林达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人在公司未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不存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述情形,与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述

(一)参加会议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了10次董事会,6次股东大会,本人均亲自出席了2023年度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

席会议的情形,也没有缺席且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

应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应出席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10100066

2023年度,本人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认真审议,以审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均履行了法定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本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它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或弃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日期会议事项
2023年1月12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一、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2023年2月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2023年2月20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会议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2023年4月22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公司2022年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五、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六、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23年7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一、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独立意见
2023年8月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三、关于2023年度新增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2023年9月7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24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023年10月31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2023年12月25日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决议审议同意《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三)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设立了战略、薪酬与考核、提名、审计四个专业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本人均参加了上述专门委员会举行的会议,共召集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4次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就年度报告的编报工作与公司管理层、财务部提前进行了沟通协商,就其余定期报告均作了并听取了管理层关于公司生产经营现状的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对公司的薪酬与考核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与其他委员一起审核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事项,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本人实时关注、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层、决策层的架构搭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发表意见,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资格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能力和经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 有效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并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问询、核实,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职能力。本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它相关文件,积极参加相关机构组织的培训,加深对相关法规的认识,不断提高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切实加强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

3.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敦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五)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3年,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按要求深入公司实地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及关联交易等相关事项,多次听取公司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汇报,加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沟通,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动态。本人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各类媒介的相关报道,有效的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

(六)培训情况

本人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组织的各类培训,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同时积极主动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证券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3月30日,本人关注到公司披露了《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对2022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交易进展进行公告。2023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成立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除上述事项外,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级报告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编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三季度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更换了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4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出具了核查意见。2023年8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出具了核查意见。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会计政策变更

2023年4月2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利益的情形。

(五)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要求,董事选举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股权激励相关情况

1、2023年1月12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本人就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2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人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3、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本人对此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健全公司激励机制,相关行权、注销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制度的规定,本着诚信勤勉、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议并发表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勤勉、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吴晖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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