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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电源: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4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条件已成就,符合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共394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共16,289,296份,实际可行权期限为2023年8月7日至2024年7月19日。

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4月15日,新增自主行权726,101股,公司注册资本因此次自主行权事项增加726,101元,公司总股本增加726,101股。综上,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72,016,108元变更至872,742,209元,公司总股本将由872,016,108股变更至872,742,209股。

上述行权股份对应行权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报告编号:XYZH/2024SYAA2B0120)。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2,016,108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72,742,209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872,016,108股,均为普通股。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872,742,209股,均为普通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数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规划及下阶段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在符合公司章程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前提下,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并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须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监事会须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将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办法,并遵守下列规定: ……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监事会须对以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
政策的,须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将视情况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浙江南都电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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