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的事项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是基于项目实施环境及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审慎决策,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运作需要和投资计划,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对“智慧海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实施方式进行变更。
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焰、唐军武二零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