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二)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 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218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58元/股。(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夏明会 宋铁波
张仕华 谢新洲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