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
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年1月27日至2021年2月5日。
3、公示方式:公司官网公告和内部张榜。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激励对象的身份证件信息、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职务情况等。
三、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后,公司监事会根据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不存在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天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