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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能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1-2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专长以及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社会兼职等情况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上3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第五届董事会成员提名的候选人名单。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信用风险较低;公司对相关子公司具有控制权,且已制定了严格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拟进行对外捐赠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外捐赠事项符合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有利于促进武汉大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提升公司社会形象,进一步加强企业与高校之间的交流;捐赠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向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汤新华 陈章旺 吴飞美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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