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公司事项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志攀 闫梅 徐文博
2020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