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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光标:关于公司部分股东终止原委托投票协议暨部分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03

证券代码:300058 证券简称:蓝色光标 公告编号:2020-022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股东终止原委托投票协议暨部分股东签署

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蓝色光标”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股东陈良华先生、吴铁先生、许志平先生、孙陶然先生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权先生通知,上述股东之中,陈良华先生、吴铁先生、许志平先生与赵文权先生已于2020年4月3日签署了《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终止原委托投票相关事宜。

同时,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障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赵文权先生与股东孙陶然先生于2020年4月3日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孙陶然先生将其持有的全部80,636,31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3.24%)及其孳生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赵文权先生代为行使,并在协议约定事项上与赵文权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表决权委托基本情况

2016年3月15日,股东陈良华先生、吴铁先生、许志平先生、孙陶然先生(分别作为乙方)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文权先生(作为甲方)签署了《关于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票协议》(“委托投票协议”);2018年2月8日,股东陈良华先生、吴铁先生、许志平先生与赵文权先生签署了《委托投票协议之补充协议》(与委托投票协议合称为“原协议”)。乙方分别将其持有蓝色光标的84,496,281股、65,961,829股、58,404,736股、72,479,708股份(“委托投票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9%,占总股本扣除公司回

购专户股份后的股份数量的11.41%)及其孳生股份的投票权委托给甲方全权行使,甲方可以按照其自身意思表示就委托投票股份及孳生股份就公司股东决议事项代为行使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刊登于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刊登的《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委托投票协议之补充协议暨相关事项承诺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截至终止协议和一致行动协议签署日前股东持股及表决权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直接持股数量(股)直接持股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占总股本的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的股份数量的比例(%)
赵文权145,064,3205.82426,406,87417.1217.30
陈良华84,496,2813.39___
孙陶然80,636,3143.248,156,6060.330.33
吴铁65,961,8292.65___
许志平58,404,7362.34___

注:若上述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赵文权乙方:陈良华、许志平、吴铁

(二)协议主要内容

1、双方同意,原协议于2020年4月3日起终止。

2、自原协议终止之日起,双方在原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均应终止,双方确认对原协议没有任何争议,不会基于原协议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3、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4、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经过友好

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届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本协议于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三、一致行动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赵文权乙方:孙陶然

(二)表决权委托

1、乙方自愿承诺,将其所持包括其余8,156,606股股份(对应持股比例0.33%)在内的全部80,636,314股股份及其孳生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甲方代为行使,并在本协议第二条第3款所列事项上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所持全部80,636,314股股份及其孳生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均合并计入甲方名下。

(三)一致行动

1、双方共同承诺,在各自履行上市公司股东或董事职责的过程中,将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行使除股东收益权以外的股东或董事权利时依照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2、本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是指在决策本条第3款事项时,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对外作出与甲方一致的意思表示及行动。“一致行动”体现在:

(1)上市公司召开审议相关事项的股东大会会议时,乙方作为股东将其所持全部80,636,314股股份及其孳生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甲方代为行使;

(2)上市公司召开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会议时,乙方作为董事所投的“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与甲方保持一致。

3、双方确认,“一致行动”的事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宜:

(1)公司投资方针和投资计划;

(2)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方案;

(3)公司收支预算与利润分配;

(4)修改公司章程;

(5)公司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终止;

(6)公司对外投资、购买及出售资产、提供担保、融资;

(7)劳动工资计划、停业;

(8)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9)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东权利保留

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增持、减持或质押上市公司股权应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为避免歧义,本协议的签订、相关权利义务及内容不影响双方因持有上市公司股权所享有的收益权。

(五)违约责任

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就本协议第一条第3款事项采取行动的,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其及时纠正并履行协议约定,违约方拒不纠正或无法履行协议约定的,守约方有权向上市公司及法院主张撤销其行为或认定行为无效。若违约行为不可撤销或未被认定无效,违约方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除非经守约方予以豁免,否则视为其构成根本违约,不再具备履约能力,不再享有本协议任何权利,并应按违约行为发生时最近一年违约方所持上市公司股权审计值与市值较高者的20%作为违约金,向守约方进行赔偿。

(六)本协议的期限、修改、终止及解除

本协议自双方正式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至任何一方不再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之日为止。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双方一致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协议不得修

改或解除。双方保证,上述承诺事项将不因上市公司发生更名、增资扩股、合并、分立、资产重组等事项而发生改变。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和执行。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四、相关承诺事项

基于双方签署的终止协议,为保持公司股东赵文权先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

(一)股东陈良华先生、吴铁先生、许志平先生针对其持有及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不在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权及表决权的行使上与赵文权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作出一致行动安排;

2、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

3、在上市公司未来董事会席位拟发生变动时,以本人届时持有上市公司的全部股票对上市公司股东赵文权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4、若本人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且单一受让方拟受让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超过50%的,该受让方须继续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转让前本人持股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不受该项承诺约束)。

自赵文权对上市公司不再享有控制权或持股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1%之日起,上述各项承诺失效。

(二)西藏耀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91,695,1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70%)针对其持有及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票相关事宜,不可撤销地作出如下承诺:

1、不在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提案权及表决权的行使上与赵文权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作出一致行动安排;

2、向上市公司推荐不超过1名董事候选人;

3、在上市公司未来董事会席位拟发生变动时,对上市公司股东赵文权提名

的董事候选人投赞成票;

4、本公司所提名董事对赵文权提名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投赞成票;

5、若本公司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权,且单一受让方拟受让本公司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50%的,该受让方须继续遵守本承诺函中各项承诺(转让前本公司持股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不受该项承诺约束)。

本承诺函为保持赵文权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不构成本公司与赵文权的一致行动安排。自赵文权对上市公司不再享有控制权或持股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1%之日起,上述各项承诺失效。

五、其他说明

1、本次终止委托投票及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后,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赵文权先生;

2、本次终止委托投票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各自承诺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3、本次终止委托投票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赵文权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45,064,32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通过直接持有以及委托投票暨一致行动安排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总计为225,700,634股,占本公司股本的

9.06%,占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后的股份数量的9.16%;股东陈良华先生、吴铁先生、许志平先生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分别为84,496,281股、65,961,829股、58,404,736股,低于公司总股本的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终止委托投票及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

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关于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票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

2、《承诺函》;

3、《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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